崔龙国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2401刑初244号
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龙国,男,1979年8月21日出生于吉林省龙井市,朝鲜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龙井市开山屯镇光昭村二组,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建工街。曾因犯抢劫、诈骗罪,于2003年6月5日,被图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于2012年1月20日减刑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6]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龙国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7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京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龙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末至2015年9月期间,被告人崔龙国在延吉市建工街铁南银浦桑拿浴附近、建工街明大公寓等地,以帮被害人李洪珠儿子安排工作为由,分四次骗取李洪珠的现金28000元。
2015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崔龙国在延吉市河南街、建工街等地,以做壁纸生意、支付好处费、房产过户、购买残疾人车装修为借口,分六次骗取被害人王周南现金1 28000元。
2015年1月间,被告人崔龙国在延吉市河南街等地,利用虚假的房屋作车款顶账、支付房屋过户手续费、急需工程款为由,分三次骗取被害人金永林现金58000元。
2015年6月中旬,被告人崔龙国在延吉市河南街欧亚汽车修理部,谎称以结算建筑工程款支付购车款为由,骗取被害人金永林所有的国产尼桑天籁轿车(车牌号码为吉HX7075)一辆。鉴定价格为38000元。
2015年10月末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崔龙国在延吉市新兴街中关村南侧,谎称建筑工地里使用车辆为名,骗取金永林所有的长城牌货车(车牌号码为吉HP1639)一辆。鉴定价格为5000元。
2015年12月11日下午3点半,被告人崔龙国到磐石市东岭派出所投案自首。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崔龙国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崔龙国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洪洙、王周南、金永林的陈述,证人许政宇、姜范的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情况反映,扣押发还清单,取款凭证及欠条,残疾人证,车辆买卖协议书,高尔夫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证明,身份证明,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龙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崔龙国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崔龙国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龙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2月12日起至2022年6月1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未缴之赃款赃物,返还给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金善淑
人民陪审员 迟传英
人民陪审员 张恩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金吉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