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龙范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14 00:05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2401刑初192号

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龙范,男,1984年1月11日出生,朝鲜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延吉市,现住天津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5日被延吉市公安局立为网上逃犯,2016年1月3日至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华明派出所抓获后暂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于2016年1月7日被延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甲,吉林首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以延市检刑检刑诉[2016]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龙范犯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于2016年3月22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洪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龙范及其辩护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5日至2014年5月期间,在安图县二道白河镇李某乙经营的饭馆内,被告人李龙范以帮助李某乙提升信用卡额度到10万元为由,从李某乙处骗取信用卡和密码后,先后在延吉市伟业汽车配件商店、和龙市时尚三星手机专卖店透支李某乙信用卡的48600元。

2013年12月20日至2014年初期间,在延吉市河南街光大银行、延吉市天池路海关对面交通银行、延吉市建工街万益批发市场等地,被告人李龙范以与尹某某合伙经营朝鲜贸易为由,先后三次骗取尹某某的现金共96000元。

2014年3月24日,在延吉市河南街伟业汽车修理部内,被告人李龙范以女儿住院急需用钱为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人李龙范主动交待了信用卡诈骗事实,已退还给李某乙48000元,并得到谅解。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龙范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李龙范有自首情节,又退回部分赃款,要求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龙范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某乙、尹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证人申某某、程林的证言,羁押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对账单,交易明细清单,招商银行信用卡对账单,身份证明,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龙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利用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龙范有自首情节,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龙范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龙范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龙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月3日起至2021年1月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未缴之赃款,返还给被害人尹某某、张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金善淑

人民陪审员  迟传英

人民陪审员  张恩慧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金吉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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