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英龙等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14 00:05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2403刑初6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某,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住长春市双阳区。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3日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2015年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敦化市看守所。

被告秦某某超,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住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敦化市看守所。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以敦检刑检刑诉(201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告秦某某超犯抢劫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敦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恩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秦某某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蔡某某秦某某超抢劫的犯罪事实。

2015年11月10日,被告人蔡某某秦某某超因无经济来源便在敦化市渤海街一旅店内预谋实施抢劫。当日19时30分许二人到敦化市渤海街康惠花园北门附近寻找目标,并尾随独自回家的被害王某某杰从该小区北门进入小区至其居住的楼房单元门口。随后该女子上楼并进入屋内,二被告人便返回旅店。

二、被告人蔡某某盗窃犯罪、被告秦某某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的事实。

2015年10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蔡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天新时尚旅店”接待室内,趁被害谭某某晶不备,谭某某晶放在床上的一条黄金项链盗走。经鉴定,被盗金项链价值人民币6 160元。

2015年10月24日,被告秦某某超在明知该黄金项链是蔡某某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将项链以4 850元的价格卖给长春市宽城区永春批发市场林某某宝经营的黄白金收购店秦某某超从中获利人民币2 650 元,蔡某某获利2 2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蔡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某秦某某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蔡某某秦某某超的供述和辩解,被害王某某杰谭某某晶的陈述,证吕某某文林某某宝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抢劫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视频光盘,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办案说明,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秦某某超,为了以暴力、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而制造条件,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且该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秦某某超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均应依法惩处。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均犯有数罪。蔡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蔡某某秦某某超能均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本院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蔡某某秦某某超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蔡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被告秦某某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 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2017年8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秦某某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7年5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蔡某某退赔被害谭某某晶人民币6 1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周济民

代理审判员  白明彬

人民陪审员  吕清华

二○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尹婕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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