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孟凡锁减刑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4 00:06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137号

罪犯孟凡锁,男,1987年10月14日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服刑。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2013)德刑初字第1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孟凡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孟凡锁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2013)长刑终字第297号刑事裁定,准许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孟凡锁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2014)长刑监字第1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孟凡锁仍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5)吉刑监字第26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2015年10月21日本院作出(2015)长刑再字第1号刑事裁定,维持本院(2013)长刑终字第297号刑事裁定。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认为,罪犯孟凡锁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5月3日晚6时许,被告人孟凡锁持刀与朋友来到德惠市吉地华府小区前女友被害人张某住宅,被告人孟凡锁对被害人张某进行殴打,并用刀将被害人张某右大腿扎伤,并强行与被害人张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孟凡锁及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一监区参加生产一线粘贴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199.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孟凡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孟凡锁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缃凡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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