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薛晓鹏减刑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4 00:13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162号

罪犯薛晓鹏,男,1985年10月5日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日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2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薛晓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认为,罪犯薛晓鹏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薛晓鹏因盗窃罪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在监狱服刑期间,因漏罪被公安机关解回,被告人薛晓鹏于2012年9月9日至2013年的夏季间,在长春市朝阳区辖区内商铺、超市内等处,采用破坏门锁、用钳子敲门、自制工具敲门、用螺丝刀撬窗等方式入室盗窃。被告人薛晓鹏共盗窃十起,赃款赃物共价值人民币18390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三监区参加生产一线缝合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116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4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673.64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薛晓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薛晓鹏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6年5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德馗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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