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树发减刑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4 00:13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214号

罪犯张树发,男,1981年11月14日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人,现在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服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4)农刑重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树发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26260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2014)长刑终字第13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认为,罪犯张树发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树发于2011年12月14日被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在监狱服刑期间因发现余漏罪被公安机关解回。被告人张树发伙同他人于2011年8月间,在长春市市区内多地盗窃钢管、暖气片、摩托车、电缆等财物。被告人张树发参与盗窃十起,盗窃财物总价值14260元。被告人张树发伙同他人预谋盗窃合隆镇谭家屯村一带高速公路两侧护栏并准备作案工具锯条、锯弓等,2011年8月24日10时许,当张树发驾驶三轮摩托车行至谭家屯时,因语言不和与车上贾存、高东旭厮打,被告人张树发用车拉杆将两人打伤,贾存为轻伤。被告人张树发因发现余漏罪,数罪并罚。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二监区参加生产一线系扣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117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07.65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张树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剩余刑期不足六个月,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树发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6年5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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