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马长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4 00:13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239号

罪犯马长辉,男,1977年10月10日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服刑。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榆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长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2012)长刑终字第29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4年12月22日本院作出(2014)长刑执字第370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认为,罪犯马长辉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2月30日9时许,同案刘洪双、被告人马长辉伙同他人经预谋,驾驶马长辉的黑色桑塔纳车窜至榆树市弓棚镇,尾随从弓棚镇邮政储蓄银行取钱出来的被害人翟某,采取捡冥币调包的方法诱骗翟某至弓棚镇街道车市北边的道上行骗,被害人翟某发现被骗后,同案刘洪双为了逃跑而将被害人殴打致伤,被告人马长辉和同案采取撕扯的方式帮助同案刘洪双逃跑,被害人翟某系轻微伤。被告人马长辉系主犯、拒不认罪,其家属代为退回部分退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八监区参加生产一线缝合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5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159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8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马长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长辉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6年5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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