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健减刑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4 00:13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236号

罪犯陈健,男,1982年7月5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初级中学教育,现在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5日作出(2012)长经开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认为,罪犯陈健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0年9月29日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原判认定,被告人陈健因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2月13日被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以(2012)双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在长春市净月监狱服刑期间。被告人陈健于2012年8月3日中午12时20分左右,因早出工时制止同监犯人被害人史某某走干警通道,二人发生争执,在监区民警办公区内,被告人陈健用拳击打被害人史某某面部及胸部数下,致使被害人史某某鼻骨骨折,构成轻伤。在服刑改造期间重新犯罪,数罪并罚。当庭自愿认罪,并得到被害人谅解。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八监区参加生产一线缝合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260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陈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在服刑期间再次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0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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