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会强减刑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4 00:14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1刑更1224号

罪犯王会强,男,1989年9月16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2014)二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会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认为,罪犯王会强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12年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原判认定,2013年9月27日18时许,在长春市二道区长江村1队姜某某家中,被告人王会强与被害人姜某某发生口角后持刀将姜某某扎伤,在被害人李某某上前制止时,被告人王会强又持刀将被害人李某某腹部及左手腕扎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腹部外伤已构成重伤,其左手腕外伤已构成轻伤;被害人姜某某右前臂及左手拇指外伤已构成轻微伤。经吉林一诺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某腹部外伤已构成八级伤残,其左手腕外伤已构成九级伤残。被告人王会强系累犯,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净月监狱五监区参加ncc耳机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5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5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08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王会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会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8年4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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