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宫某某诈骗一案中止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4 00:16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681刑初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宫某某,男,1959年02月08日出生于吉林省临江市,汉族,高中文化,临江市交通局职工,户籍所在及居住地:临江市建国街。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2016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德全,吉林学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宫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 判 长  周立伟

审 判 员  朱崇艳

代理审判员  赵彦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贺鹏鹏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