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丽霞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14 00:23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昌刑初字第150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丽霞,女,1956年8月12日生于吉林省蛟河市,身份证号码:220221195608122222,汉族,小学文化,系吉林市财富广场保洁员,户籍所在地:吉林市龙潭区江密峰镇东方红村7组。现住地:吉林市船营区五中小区2-2-3中门。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诉字(2014)第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丽霞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邴复新、代理检察员张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丽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丽霞于2014年5月14日至17日间,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的财富广场做保洁时,乘无人之机,分三次钻入该广场的D009号巴珊珊经营的商铺内,盗窃女士挎包2个、女士反毛鞋2双、女士帆布鞋1双、女士瓢鞋1双。经吉林市昌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810元。

破案后,赃物被公安机关追缴并返还给失主巴珊珊。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丽霞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田丽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丽霞于2014年5月14日至17日间,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的财富广场做保洁时,乘无人之机,分三次钻入该广场的D009号巴珊珊经营的商铺内,盗窃女士挎包2个、女士反毛鞋2双、女士帆布鞋1双、女士瓢鞋1双。经吉林市昌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所盗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810元。破案后,赃物被公安机关追缴并返还给失主巴珊珊。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丽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巴珊珊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辩认笔录、鉴定结论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田丽霞盗窃作案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丽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丽霞当庭认罪,本院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丽霞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7日起至2014年 月 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审判员  单连红

二0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张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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