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茂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14 00:23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昌刑初字第156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茂成,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7010282757,汉族,初中文化,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左家镇迎风村5社,系该村报账员。因涉嫌犯贪污罪,经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决定,于2014年1月24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诉字(2014)第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茂成犯贪污罪,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颖、薛景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茂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茂成在担任吉林市昌邑区左家镇迎风村报帐员期间,于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间,在协助吉林市昌邑区左家镇政府落实国家惠农政策,办理迎风村农业保险过程中,负责填报投保单及收取保费的工作。此间,被告人胡茂成采取冒用他人名义及虚报土地面积方式办理农业保险。2012年,迎风村在遭受布拉万台风所致农作物受灾后,被告人胡茂成通过虚报受灾农作物面积的手段,虚报受灾农作物面积3000亩,骗取农业保险赔偿款合计人民币27,622元,据为已有。破案后,被告人胡茂成所得部分赃款被追缴。

被告人胡茂成于2014年1月22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茂成之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依法惩处。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茂成在担任吉林市昌邑区左家镇迎风村报帐员期间,于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间,在协助吉林市昌邑区左家镇政府落实国家惠农政策,办理迎风村农业保险过程中,负责填报投保单及收取保费的工作。此间,被告人胡茂成采取冒用他人名义及虚报土地面积方式办理农业保险。2012年,迎风村在遭受布拉万台风所致农作物受灾后,被告人胡茂成通过虚报受灾农作物面积的手段,虚报受灾农作物面积3000亩,骗取农业保险赔偿款合计人民币27,622元,据为已有。破案后,被告人胡茂成所得赃款全部退还。

被告人胡茂成于2014年1月22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

上述证据,有经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投保标的清单,证实每户村民被虚报投保的面积总计3000亩及投保的本金合计人民币12000元的情况。

2、理赔明细表,证实保险公司在灾情发生后共给付理赔款合计人民币49,622元。扣除给付经管站的10000元、被告人胡茂成垫付的保险本金款12000元,余款27,622元被其占有的情况。

3、账户凭证及取款凭证,证实理赔款已发放到每户村民的存折上后被被告人胡茂成分别取出的情况。

4、农业保险相关文件,载明农业保险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的相关情况。

5 、证人蔡新荣证言,证实从2011年6月,我任吉林市昌邑区左家镇财政所所长兼经管站站长负责村里的三资管理工作,包括农业保险、土地纠纷,还有农村的报账工作等。2012年4月,人寿保险公司和昌邑区经管总站给我们各个乡镇下达的农业保险任务,宣讲保险政策是参加农业保险保证返本,不受灾的话多少还能给点利息,受灾的话还能给赔偿,让我们5月2日之前完成任务。4月29日,我就召集左家镇21个村的村会计开会,我把潘振财站长和保险公司的吕经理都请到我们单位讲一些保险的相关政策,又发了一些农业保险的宣传单。我就给各村下的任务,按照各村土地面积的大小和上面给任务的比例进行的分解任务,都分到各村上了,我要求各村5月2日之前必须完成,各村都说有困难,因为2011年的赔付的不好,老百姓都不认可,又赶上农忙季节,所以有的村子任务完成的较好,有8个村子到期没有完成。保险公司的徐经理说得完成任务,不行就让村里先垫付吧,保险公司的人就把可以垫付的情况跟各个村子都说了,同时也说垫付后,到年末还给返本不瞎钱。所以各村就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垫付情况。保险公司跟各村会计直接联系农业保险的事情。保险工作是阶段性工作,宣传之后就进行投保,投保时需要参保户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邮证储蓄存折,各村会计填报投保清单,填写后直接交到保险公司,上面要求我审核,但是我只审核一部分,审核主要是看投保面积是否超标。他们交到保险公司后,我向保险公司要的复印件,至于是怎么填写的投保清单,保险公司是直接跟各村会计说的。发生灾害后,保险公司找的专门做定损的单位进行定损,我跟着保险公司的人和做定损的人一起下到各村踏查的,之后各村会计上报的受灾情况表,主要是受灾面积,保险公司是按照各村会计报的受灾情况表进行核损。各村会计把受灾情况表先报到我们经管站,因为他们是手写的,我们输入电脑再把表交到保险公司。各村会计上报的受灾情况表,我审核了,对于当时垫保的村子因为保险公司不让用一个人的名义参保,得分到多个人的名下。我是按照每个村上报的总面积不超过各村既有土地面积的标准审核的,我是全面掌握的,没有掌握每村每户的土地面积,因为有5000多户太多了,没法掌握。在我的审核标准下,这些村子都是按照既有面积报的,所以符合标准。受灾后,保险公司核灾定损后,直接向各参保户的存折里打理赔款,具体每个村子打多少钱我就不知道了,但是我知道保险公司通过两个村会计(迎风村的胡茂成、柳树村的刘会计)的账户给我们经管站打的钱,大约是18000元钱,这笔钱是保险公司给经管站在2011年保险工作的经费,保险公司说不能正常打到账户上,只能通过理赔款的形式打到账户上,现在这笔钱在我们经管站的账户上,大约是2012年末打的钱,这笔钱作为经管站的日常支出我已经花费了5000多元钱。

6、证人姜海龙证言,证实从2011年8月,任吉林市昌邑区左家镇镇长,主管农业保险这项工作。我们左家镇的农业保险工作是由经管站站长蔡新荣负责的,大约2012年春天,蔡新荣跟我说农业保险工作开始了,区里有任务,我就让蔡新荣落实这项工作。2012年,区经管总站的潘振财站长和一个姓于的女的来的我们左家镇,让我们完成农业保险任务。承保日期快到的时候,蔡新荣跟我汇报说保险任务没有完成,区里经管总站要求不管想什么办法必须完成任务,没完成任务的几个村子就垫保了。因为垫保的基本都是村干部,我怕他们垫保以后,钱都回不来。当时蔡新荣跟我说2012年有人垫保的时候,我要求蔡新荣把垫保所得理赔款都收回来,后来八个村子垫保的,有七个村子把钱收回来了,有一个村子没交。

7、证人刘凤成证言,证实我和胡茂成是一个村子。2012我没有参加农业保险,我没交过保费,我不清楚怎么回事,我经常在外打工。我不知道胡茂成以我名义虚假参加保险的事情,但是他向我借过身份证,借证时他说是农业保险的事,我也没详细打听。2012年胡茂成没给过我理赔款。

8、证人李春峰证言,证实我和胡茂成是一个队的。2012我没参加农业保险了,也没交过保费,我有时出去打工,所以不清楚这件事。我不知道胡茂成以我名义虚假参加保险的事情,但是他向我借身份证时提过农业保险的事,没详细说,我也没问。2012年胡茂成没给过我理赔款。

9、证人胡茂通证言,证实我和胡茂成是表兄弟关系。2012我没参加农业保险。我不清楚胡茂成以我名义虚假参加农业保险的事情,但是他当时跟我借身份证说是农业保险的事,我也不交钱就没详细问他。2012年胡茂成没给过我理赔款,我也没参加也不能得钱。

10、证人朱育生证言,证实我和胡茂成是一个村的。2012我没参加农业保险。我不知道胡茂成以我名义虚假参加保险的事情,但是他向我借身份证时提过农业保险的事,没详细说,我也没问。2012年胡茂成没给过我理赔款。

11、证人刘凤君证言,证实我是胡茂成姐夫。2012年我没参加农业保险。他是会计兼我们社的社长,当时问我是否参保,我说不参加,后来他向我借身份证,说是参加农业保险的事,但是具体情况没说,我也没问。2012年胡茂成没给过我理赔款。

12、证人胡茂升证言。证实我和胡茂成是表兄弟。2012年我没参加农业保险。他向我借身份证说是参加农业保险的事情,但是具体怎么回事我不清楚。2012年胡茂成没给过我理赔款,

13、证人李威证言,证实2012年我没有参加农业保险,胡茂成向我借身份证时跟我说过农业保险的事,但是具体怎么办我不清楚,我也没有得过理赔款。

14、证人金彩凤证言,证实2012年我没有参加农业保险,我只知道胡茂成用我身份证参加农业保险的事,但是具体怎么回事我不清楚,我也得到理赔款。

15、证人朱宝才证言,证实:2012年我没有参加农业保险,是胡茂成向我借身份证时对我说用我名义参加保险,但是具体怎么回事我不清楚,我也没有得到理赔款。

16、证人吕艳秋证言,证实2012年我没有参加农业保险,我没有得过理赔款。

17、被告人胡茂成供述,我从2010年8月任吉林市昌邑区左家镇迎风村会计,负责村里的报账工作,还负责农业保险工作。大约在2012年4月末的时候,保险公司在左家镇政府会议室召开的保险动员会,参会人员大致是各村的会计,当时还有镇里的经管站站长蔡新荣。会上保险公司的人说了关于保险保本付息的政策,经管站站长蔡新荣又给各村安排了农业保险任务数额,之后就让我们回去布置农业保险的事。我回到村里没向村长汇报,就给各社社长打电话让他们动员各社社员参保。过了几天,社长回馈的信息是百姓没有参保的,我就把这没参保的情况上报给经管站站长蔡新荣了。又过了几天,蔡新荣给保险公司打电话问垫保行不行,保险公司的意思也行。我就自己拿了12000元钱保费垫上了,我又借了12个身份证在左家镇邮局开了12个存折。保险公司投保清单是我填写并上报到经管站。投保清单上的人名都没有实际参保,是我以他们的名义参保。他们只是知道我向他们借身份证是关于农业保险的事情,具体是怎么回事他们就不知道了。我给我自己和胡茂生的名下填报的375亩玉米,其他十户是每户225亩玉米。我开完12个存折后,就把这12个存折放在我自己手里了,我又把这12个存折的卡号填写到投保清单上了,这之后农业保险的各项工作都是用的这12个存折。2012年受灾后,保险公司实地踏查核损并拍摄的灾情照片。灾情是我按照当时上报的投保清单亩数上报给经管站了。后来保险公司理赔时按照我上报的受灾情况表进行的赔付。2012年底,保险公司分别把理赔款打到我办的12个存折里了,一共是4万多元,其中有1万元是给经管站的,包括本金12000元在内一共剩3万多元。

我取出这些钱都家庭花了。

上述证据,业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茂成身为村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完成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国家农业保险理赔款项,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茂成案发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属自首情节;又全部退还赃款,本院可对其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胡茂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本院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茂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单连红

代理审判员  历建山

人民陪审员  许玉梅

二0一四年八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张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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