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田野等人领导、组织传销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昌刑初字第84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野,男,1972年9月24日生于天津市,身份证号码:220204197209242430,汉族,专科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市龙潭区靠山街6-1-3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7月2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岩,女,1974年8月15日生于吉林市,身份证号码:22020219740815362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市昌邑区军民路39-2-36号。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吉林市公安局决定,于2013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贾伟,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秀芳,女,1962年9月15日生于吉林市,身份证号码:22020219620915362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市昌邑区沙河街10-3-29号,现无固定住址。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8月2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吉林市公安局决定,于2013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被告人党荣吉,男,1961年11月20日生于黑龙江省宁安县,身份证号码:22020219611120361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市昌邑区沙河街10-3-29号,现无固定住址。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8月2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吉林市公安局决定,于2013年9月3日被监视居住于其居住地,经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3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被告人于宝林,男,1959年3月15日生于吉林市,身份证号码:22020219590315213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市昌邑区兴华街派出所紫馨花园2-4-46号,现无固定住址。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吉林市公安局决定,于2013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4月15日被逮捕,同年7月18日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诉字(2014)第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野、张岩、周秀芳、党荣吉、于宝林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薛景文、书记员郭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野、被告人张岩及其辩护人贾伟、被告人周秀芳、党荣吉、于宝林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中,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延期审理二次。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8月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田野、张岩、周秀芳、党荣吉、于宝林和党精微(另案处理)等人以“贵州绿缘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和进行“连锁销售”的名义,在吉林市召集大量人员到去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织布营村进行传销活动,按照“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的五个级别,实行“五级三阶制”的等级晋升制度,采取拉人头买份额的手段,诱骗他人通过交纳金额不等的认购费获取参加传销活动资格,发展下线传销人员,骗取财物。该传销组织在吉林市发展传销人员已达三层以上、发展人数达200余人,非法聚敛钱财达2500余万元,除扣押部分股票、基金外,其余钱款均被其挥霍,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上述被告人在传销活动中均属于组织、领导人员。
被告人于宝林于2013年5月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提供重要线索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抓获本案其他被告人。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了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田野、张岩、周秀芳、党荣吉、于宝林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于宝林的行为属自首,并有立功表现,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分别依法惩处。
被告人田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
被告人张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
其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是:被告人张岩加入该组织是在其姐姐张静的怂恿下,主观恶性较小;犯罪行为相对较轻,社会危害较小;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悔罪态度好,请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秀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
被告人党荣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
被告人于宝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至2013年5月间,吉林市居民张静(已判刑)在其朋友于兆娟(具体不祥)介绍下到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织布营村加入所谓的“贵州绿缘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并进行传销活动。张静加入该组织后,先后将其前夫被告人田野、其妹被告人张岩及亲属周秀芳、党荣吉(夫妻)、党精微(另案处理)等人拉入该组织并进行传销活动,被告人田野、张岩、周秀芳、党荣吉在该组织中为张静进行管理、负责日常生活、发展新成员并带领新成员“走工作”、主持会场、交纳认购费等事宜。被告人党荣吉加入该组织后发展其战友被告人于宝林,被告人于宝林加入该组织后先在吉林市召集大量亲属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织布营村参加传销活动。因被告人于宝林发展的下线达29人以上,晋升为高级业务经理(也叫上总)。上述被告人在参加“贵州绿缘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后并以连锁销售的名义,长期聚集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镇织布营村进行传销活动,并按照“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的五个级别,实行“五级三阶制”的等级晋升制度,采取拉人头买份额的手段,诱骗他人通过交纳金额不等的认购费获取参加传销活动资格,发展下线传销人员,骗取财物。该传销组织在吉林市发展传销人员已达三层以上、发展人数达170余人,非法聚敛钱财达2500余万元(含张静),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上述被告人在传销活动中均属于组织、领导人员。
被告人于宝林于2013年5月4日到公安机关举报被告人田野、张岩等人传销活动,如实供述其加入该传销组织的经过,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党荣吉。被告人党荣吉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妻被告人周秀芳及其女儿党精微。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举报信、网络结构示意图、传销活动相关资料,证明被告人于宝林于2013年5月4日到公安机关举报被告人田野、张岩、周秀芳、党荣吉涉嫌传销并提供了自己绘制的网络示意图、传销人员名单及业务概况的情况。
2、户籍信息,载明被告人田野、张岩、周秀芳、党荣吉、于宝林等人的户籍信息记载情况。
3、破案、抓捕经过及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明本案的提起是因被告人于宝林于2013年5月4日到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立案后将被告人田野、张岩、周秀芳、党荣吉列为网上逃犯,后分别将被告人田野、张岩、党荣吉抓获,被告人党荣吉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周秀芳抓获的情况
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3)官刑一初字第391号刑事判决书,载明此案的上线张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的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载明2013年8月26日,吉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侦查员刘广伟、韩东春到云南省昆明市工商局查询贵州绿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贵州绿缘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情况,经过云南省昆明市工商局档案室联网查询,在云南省昆明市工商查询系统中没有上述两公司注册登记信息,后来通过工商联网查询系统模糊查询“贵州绿缘”和“贵州绿源”开头的公司注册均没有查到任何登记信息,云南省昆明市工商局不给提供未查到上述两公司工商注册信息的情况回执的情况。
6、公安机关绘制的张静工行账号资金流向示意图、张静、张岩(系张静妹妹)、田野(系张静丈夫)、田玉莹(系张静女儿)等人银行账户明细清单、张岩银行账户明细清单、传销流向示意图、收款账号资金分流表等书证,证实加入该传销组织的申购款在2011年7月至2012年1月间汇入曹国英(张静婆婆)工行账号622082502002331940的入款资金为1,488.76元;在2012年1月至2012年5月间汇入曹国英工行账号622082502002659878内的入款资金为769.73万元;在2012年5月至2013年3月间汇入曹国英工行账号62222022502020620988内的入款资金为313.63万元;资金合计2,572.12万元,后分别转出至张静、张岩、周秀芳等人工行卡内又转出张岩、周秀芳、田野等人工行卡内的相关情况。
7、同案犯张静证言,证实2008年5月左右,于兆娟给我打电话说她在云南昆明搞外贸服装生意,发展的不错,让我也去。 2008年8月,我让我丈夫田野去云南昆明找于兆娟看看。9月,我从北京到昆明,于兆娟和田野到机场接的我,他们把我带到了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织布营村。第二天早上,于兆娟就向我讲了这里不是做外贸服装生意而是做“连锁销售”资本运作。然后于兆娟带我和田野去走工作,给我讲工作的有赵晓丽、胡宝军等人。讲的是“连锁销售”的合法性、这个行业怎么挣钱、是国家隐性扶植的等等一些内容。还讲了“连锁销售”的每份资格为3800元,要想挣钱就得从业务主任做起,需要购买21份资格投入69800元,成为业务主任返现金19000元。我听了大概5天课,我觉得可以赚钱就同意申购了,当时认购4份业务主任,每份69800元,合计差不多三十万元。因为我当时没有那么多钱,我就一个人回到北京,将北京的服装生意停了,把货(服装)和服装档口都处理了,换了差不多50万元。2008年9月我又回到昆明变卖服装的50万元和第一次认购获的返利又购买了九份。这些投入传销的钱都是我和田野在北京做服装生意挣的。虽然是于兆娟发展的我,但是于兆娟将我的推荐人写的是关琦元,所以我的上线是关琦元(于兆娟的丈夫),关琦元的上线是于兆娟。我购买的九份业务主任中分别有我、田野(我丈夫)、张坤(我妹妹)、张岩(我妹妹)、曹国英(我的婆婆),其他都是借的身份证做的隐形。后来除了我和田野以外,其他的业务主任资格都转让了,转让时间记不清了。我发展的下线有郭丽丽、李福吉、周秀芳,就这样一直往下发展。张岩开始是我的直接下线,田野是张岩的下线,后来我转让给周秀芳的是顶替张岩的资格,这些周秀芳都不知道。我没有让田野去发展人员,因为我上总以后不能接触下面人员,需要有家里人在下面照顾维持。到2009年6月,因为我的份额累计加到了600份,我就晋升为高级业务员(也称上总或叫上平台)。刚上总我就和于兆娟住到了阳光花园小区,再往后我就不怎么接触下面的人员了。“连锁销售”实际上就是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来赚钱,他们说是挂靠在“贵州绿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的名义搞的,他们说这是一种资本运作模式,是国家隐性扶持的,实行的是“份额累计出局制”,他们说这是一个良性循环,每个人都有出局的时候,所以说不是传销。于兆娟管事时是于兆娟负责收钱并按约定按级别返钱,后期我管事时是我负责收钱并按照约定按级别返钱,返钱模式是上一级给下一级返钱,一级给一级打钱,都通过银行卡返钱。当时收钱的银行账户是用的我婆婆曹国英的名字开的户,当时是我和田野去工商银行开的户,卡号分别为6222082502002331940、6222082502002659878、6222022502020620988的工商银行账户是我的收钱账户。谁发展的申购人员交的钱交到这几个收款银行账户后,谁发展的打电话联系我,告诉我申购人员姓名和金额,我按照约定将相关金额通过银行返给我的下线发展人员相应的银行账户。这些你们可以通过相应银行账户的银行流水查明。6222020802004923461、6222020802010114535这两个户名为田玉莹的银行卡是我在使用,是2011年开的。当时是我和我女儿去吉林市化一中对面的工商银行办的银行卡,我女儿田玉莹不知道我做什么。田野和田玉莹也不知道我买股票的事,我汇入田玉莹的上面这两个银行账户共计100余万元人民币并都购买了股票和基金。我从曹国英的账户6222022502020620988汇入田玉莹6222020802004923461资金合计100余万元;从曹国英的账户6222082502002659878汇入田玉莹账户6222020802010114535资金190余万元。汇入这两张户名为田玉莹银行卡的资金一部分资金通过转账给我在昆明、新疆使用的银行账户再返给李福吉、李萍等人这些下线了,还有100余万元资金转给了银行卡绑定的股票账户购买了股票和基金。我认为留到田玉莹的股票账户中的这些钱是我到昆明参与“连锁销售”申购时本钱,搞传销挣得的钱后我陆续拿出来转到田玉莹的账户并买股票和基金。在 “连锁销售”传销中,我是高级业务员了,我丈夫田野和我妹妹张岩帮我在底下管理参与“连锁销售”的吉林体系的人员,其他家里人都没有参加。
8、同案犯李福吉证言,证实我是在2009年9月由党荣刚带到昆明的。我交了69800元申购了21份份额加入了“连锁销售”行业并成为了业务主任,我的上线是曹国英,再往上就是张静了。后来我就开始叫人过来参加“连锁销售”。到了2010年6月,我的累计发展份额达到了600份,下线发展人数达到29人,我就晋升为“连锁销售”这个行业的高级业务员了。我上总以后就由张静负责发业绩给我,后来我就回到吉林市了。我是上了总成为高级业务员后才知道的。没成为高级业务员时业绩是由大经理来发的,成为高级业务员以后是由张静发给我的,她是我们体系的老总,我的下线老总的业绩是由张静先给我,我再发给他们。我刚来时田野是大业务主任,田野当时负责讲工作,讲工作主要讲的一是“资本运作”传销的合法性、二是这个行业怎么挣钱、是国家隐形扶植的、怎么向下发展人员等等。我的下线是赵金枝、周野彪。
9、证人刘宗彪证言,证实2010年初,我同学田野和他媳妇张静到我家找我,说他们在南昆明做服装国贸生意很挣钱。田野总找我说这个行业挣钱多并给我定了去云南的机票。我到云南后,田野先领我玩了2天,后在他的租住处,田野跟我揭谎说他们在云南不是做服装边贸生意,做的是比服装还好的,让我看看了解一下。然后田野就领着我去听课,讲的是“资本运作”传销的合法性、说这个行业怎么挣钱、是国家隐形扶植的、而且这个行业很挣钱等一些内容,开始我很反感,田野就领着我天天去听课,听了10多天课。听完课我就留在了昆明。因我当时没钱,所以田野转让给我一份业务主任资格,也就是50800元,当时我给田野3000多元钱。后来我发展了我姐夫罗亮和杨志山成为我下线,罗亮就投入了3800元,成为实习业务员;杨志山投入了152400元,购买了三份50800元的业务主任资格,分别给他自己、他女儿和他爸爸购买的。杨志山的152400元钱都交给了张静,然后张静的妹妹张岩带我去会场进行申购的。我交钱时是张岩带我去的。我的下线基本都是张岩带着去交钱的,也是张岩帮联系的。我参与传销后每天都开会,有老晨会、亲晨会、老业会、新业会、经理会等等。当时张静已经上总了,基本上不怎么参加会议,田野经常主持会议,还负责激情演讲。田野还负责人员的接待、安排住宿,大经理都归田野管。田野还负责往传销组织中拉人,定期给已经参加传销的人员讲怎么拉人。张静的妹妹张岩管钱。
10、证人赵国证言(田野的下线),证实我父亲和张静的父亲张永祥是同事。2010年初我们聚会的时候,张静和田野和我说在云南做服装生意很赚钱,劝我们去云南看看。后我和李萍、李晓杰等9人就去了昆明,是张岩和田野安排的住宿和授课,我们租住的整个单元都是张岩租的。刚开始我们没信,后来田野就和所谓的同事给我们天天上课,他们称揭谎。讲课都是讲传销的经营模式,级别的划定、利润的分配、行业的合法性、如何发展人员在发展下线时应该注意的问题。后来我和我爱人史丽梅认购2份,我发展下线的9人,张静、田野给我提了4万元左右。传销认购款是张岩带我去交的。就在我们租住的小区,我的下线基本都是张岩带着去交钱的,也是张岩帮联系的。
11、证人于松鑫证言(于宝林儿子),证实2011年春节时,党荣吉给我父亲于宝林打电话说在昆明做边境服装生意,发展很好,让我父亲也去。我父亲去后,我于4月份也到了昆明。在昆明党荣吉安排我们听课,讲的都是资本运作的相关内容,还有三阶式晋级,还有分层、分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和高级业务员,第层返利多少等等。6月份,我和我妻子隋晓林认购了2份,每份50800元。认购款是周秀芳(党荣吉爱人)领着我到银行把钱汇入了工行曹国英(田野的母亲)的帐户上。我的上线是我母亲郭淑美,郭淑美的上线是我姑于宝芹,于宝芹的是上线是我父亲于宝林。
12、证人隋晓林证言,证实我和我丈夫于松鑫分别投了50800元。是通过一个叫周秀芳的吉林人领着去银行办理的。我和我丈夫于松鑫没有下线,我俩的上线是我婆婆郭淑美。
13、证人于宝芹证言(被告人于宝林姐姐),证实2011年3月,我弟弟的战友党荣吉找到我弟弟于宝林说在云南做服装生意很挣钱。于宝林去后觉得能挣钱就让我也去。2011年3月,我和我侄女于涛到的昆明,是党荣吉接的我们,后给我们安排7天的课程,讲什么资本运作、行业分层、团队计酬等内容。我同意后是党荣吉的媳妇周秀芳领着我去认购的,认购金额是69800元,是周秀芳带我办的手续。次月给我返了19000元。后来我弟弟于宝林发展了一些亲属进来,挂在了我的名下。陆续给我返了4万元左右,后来我又给我母亲曹文翠(已故)认购了一份,这一份没给返过钱。我的上线是我弟弟于宝林,我下线是郭淑美、杨金华和我母亲曹文翠。郭淑美又发展了自己的儿子,儿媳等人。我弟弟于宝林的上线是党精微、党精微的上线是周秀芳。
14、证人于涛证言,证实,2011年5月末,我叔叔于宝林给我打电话说在云南做边贸服装,想让我去。我和姑姑于宝芹去后是党荣吉接待的我们,并安排我们听课,给我们洗脑。听课内容是这个行业是国家隐形的扶持行业,要向国家缴税等等。还讲这个行业分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高级业务员5个级别,认购3800元是占名额,但不能发展下线,也不能分红返利,要想分红返利必须成为主任级别,就是认购58000元,然后发展一个人给返6000元,这是下一层,再往下发展分红返利12800元,再发展一层是7000元,也就是发展6个人能回本。我的上线是我母亲蒋淑珍,我的下线是我同学佟艳秋。我同学佟艳秋认购金额36800元,不够50800元,所以我返了一点。我们这个组织最上头是张静、田野,下面有张岩、党荣刚、党荣吉、周秀芳、党精微负责管理。
15、证人郭淑美证言,证实2011年春节,我丈夫于宝林的同事党荣吉给他打电话说在云南昆明搞边贸服装生意,发展的很好,让我丈夫过去。2011年3月,我丈夫于宝林过去看了,4月,我也到昆明找我丈夫。到昆明后,党荣吉安排我去听课,给我洗脑。讲课是讲这个行业是国家隐性扶持的一个行业,加入有高额回报。讲行业分层结构,说行业分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高级业务员,认购3800元就可以成为业务员,但没有分红,有提成分红必须成为主任级别,说是必须认购21股,共计是69800元,然后返利19000元。后来返利不给返了,交50800元就可以成为主任,每再发展一个人就可以提成返利,成为高级业务员,就可以分红了。所以我认购1份50800元。当时是周秀芳给我办的,我把钱打到了周秀芳的卡里,我没有去。汇款单是曹国英的名。我的上线是于宝芹(我丈夫于宝林的姐姐),我的下线是我儿子于松鑫、儿媳妇隋晓林、还有我妹妹郭淑华。于宝芹的上线是我丈夫于宝林。一共给我返利1万多元。我还介绍郭文鹏和王丽环。参加传销活动。这个传销组织最大的头目的张静、田野夫妻。
16、证人郭淑华证言,证实2011年7月底,我姐郭淑美和姐夫于宝林多次打电话让我去昆明。我去后他们就让我听课,开会,内容就是怎么拉人,把他们骗来投钱。田野是这个传销组织中的管理者,他是大经理室的负责人,大经理都归田野管,后来我就买了一份50800元的业务主任资格,党精微领着我到昆明世纪城的一个银行存的钱。郭淑美是我的直接上线。郭淑美的上线是于宝芹,于宝芹的上线是于宝林,于宝林的上线是党精微。我的下线有我母亲李芬、我嫂子王丽环、郭文鹏。我记得我发展这些下线一共得了2万元钱。我发展的下线被骗的经历和我基本相同。
17、证人王丽环证言,证实2011年9月,我小姑子郭淑华在昆明给我打电话,说她在昆明做服装买卖,让我过去。我去后党荣地安排我去听课,给我讲资本运作,连锁销售,还有国家扶植的政策等。还讲怎么才能挣钱,说采取分层制度,分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和高级业务员5个级别,采取三阶式晋级方式。根据所处级别不同,返利分红也不同,级别越高,返利分红越多。
我和我丈夫郭文朋每人认购了1份,每份是50800元。钱是我从吉林汇到我小姑子郭淑华在昆明的帐户,由郭淑华代购的。我的上线是郭淑华,我下线就我丈夫郭文朋。郭文朋申购后的下一个月给我返利5千多元。郭淑华的上线是郭淑美。这个组织的头我和郭淑华是亲家关系,2012年郭淑华让我投钱,我就信了。我没有发展下线,我的上线就是郭淑华,郭淑华上线就是于宝林。我是在交通银行通过现金汇款的方式把50800元汇到云南昆明工商银行曹国英名下的,是2012年3月末。
18、证人李芬证言,证实我和郭淑华是亲家关系,2012年3月末,郭淑华让我投钱,我就信了。我没有发展下线,我的上线就是郭淑华,郭淑华上线就是于宝林。我是在交通银行通过现金汇款的方式把50800元汇到云南昆明工商银行曹国英名下。
19、证人李勇证言,证实2011年3月11日我通过我爱人舅舅于宝林到云南昆明。后来就让我投钱,每份698000元,次月返我19000元。交了69800元就可以成为业务员,根据拉来的人多少分别对应相应级别,级别除了业务员还有组长、主任、经理和高级业务员。我把698000元通过工行打给了一个工行姓曹的个人帐户里。汇款后次月给我返利19000元,之后我又把我姐姐李艳和她家里人也找来了,他们加入后给我返了几千块钱。我的上线是于宝林。我下线有徐颜杰,徐颜杰下线有徐宇和李艳。
20、证人徐宇证言,证实2011年7月,我舅李勇找我母亲李艳说我舅妈候静君(于宝林的侄女)在云南搞资本运作,我和我母亲一起去的云南昆明。到昆明后,好多人给我们上课,讲怎么能挣钱等等。我和我母亲李艳每人投了50800。后来我父亲徐颜杰在吉林又汇了50800给我妈,我妈李艳又给我爸购买了一份。我家一共购买了3份50800元。钱都是我妈通过银行汇款的,对方是工商银行的帐号,持卡人名叫曹国英,我没有返利。但是每找来一个人,会给返几千块钱,具体多少我记不清,好像是3%。我上线我是父亲徐颜杰,我父亲徐颜杰上线是李勇,李勇的上线是于宝林。我母亲的上线也是我父亲徐颜杰。我和我妈李艳都没有发展下线。这个传销网络的最上头是张静、田野,下面有党荣吉、党荣刚等好多大经理。
21、证人徐彦杰证言,证实2011年5月,我女儿徐宇和我妻子李艳说是在昆明做买卖。我妻子回来告诉我她参加资本运作了,组织者是张静和田野,参与资本运作可挣大钱,是我妻弟李勇发展的妻子。我妻子就发展我和我女儿了。我家共交了3份50800元,共计152400元。
22、证人李宝成证言,证实2012年2月份,我去的昆明,当时我侄子李勇跟党荣吉、党荣刚、于宝林在昆明搞传销。刚开始他们跟我说是做生意,是资本运作,我过去后,党荣吉他们就安排人给我上课,后让投钱入股,我投了50800元,当时钱是通过工商银行世纪城支行把钱汇给了工商银行一个姓曹帐号里。我的上线是李晶莹,李晶莹的上线侯静君,侯静君的上线是李勇。李勇的上线是于宝林,于宝林上线是党荣吉或是党荣吉的媳妇。
23、证人候静君证言,证实2011年3月,我舅舅于宝林找到我,说在云南搞服装批发,让我过去。后我让我爱人李勇先去的昆明,我爱人李勇在云南让吉林的党荣吉拉去上课、洗脑。后来我和我爱人认购了5份,每份50800元。以侯静杰(是我姐姐)、侯新宇(我弟弟)、李晶莹(我女儿)、李勇和我的名义认购的。李勇是我的上线,我的下线有李晶莹和侯新宇,侯新宇下面是侯静杰。李晶莹的下线有张玉成和李宝成。李勇的上线是于宝林。
24、证人于洋证言,证实我和党荣刚是战友。2009年初,党荣刚多次叫我去昆明发展,我没去。2011年,党荣刚的哥哥党荣吉找到我叔叔于宝林,让我叔叔去昆明,于宝林去昆明后又找到我姐姐于涛去的昆明,他们都跟我说的挺好。2011年5月左右,我就跟我妻子夏成彬去了昆明。到昆明后,党荣吉安排我和我妻子去听课,讲什么资本运作,分成返利什么的,我家里人都说行,我和我妻子夏成彬还有她儿子边海东每人认购了1份。一共是三份。每份50800元。我把这3份钱给了周秀芳,由周秀芳代办的。认购后返了1万多块钱,这1万多块钱是于宝林用现金给我的。这个传销组织的上层领导是张静、张昆、张岩三姐妹。
25、证人夏成彬证言,证实个2011年5月,我和我丈夫于洋到昆明后,于宝林、于宝芹和于涛把我俩领到住处,有一个北京妇女给我们讲在昆明做的不是服装生意,而是更挣钱的国家扶持的连锁销售,是国家隐形扶持行业,每人最少投3800元,是份资格,如果想挣钱就得购买21份资格,也就是投入50800元,就能成业务员,如果想挣钱,就是业务员再向下发展三个50800元的下线,什么时候发展29个下线后,你就上位成为高级业务员,就可以挣大钱了。我开始认为是传销,是骗人的,可是教师说传销得有产品,我们这是连锁销售是资本运作,我和于洋就相信了。我俩就回到吉林筹钱,于洋在吉林将50800元汇到于涛的卡里。党荣吉、张岩他们讲可以给孩子投个隐形,我就以我儿子的边海东的名字投了50800元。这个连锁销售实质就是传人头,第发展一个人成为业务员收50800元,然后给每个发展人及上层返利。我的上线是党荣吉,负责人是张静、田野、张岩。党荣吉是负责我们这片的头。
26、证人霍岩枫证言,证实2010初,我同学党荣刚和他媳妇张岩总打电话找我,说他们在云南做服装生意挣钱,让我去。同年8月,我到昆明后,田野、张岩接的我,他们跟我说在昆明不是做服装生意,是比服装生意更好的,领我去看看,了解一下。然后张岩、党菪刚领我去听课,听了3天课,张岩让我交钱,我就让家里汇了15万元,又向张岩借了6万元,一共购买了3份69800元的业务主任资格,我成了业务经理,张岩直接把6万元从返还的业绩中扣除了,是张岩领着我到指定申购会场交的现金。后来我发展的我媳妇牛华成为我的下线,她投入了69800元,也是张岩领着去交的现金。在昆明给我们上课的有吉林人、北京人,都不认识。晚上住的时候,张岩也经常给我们讲课,讲这个行业的规矩,教我怎么邀约拉人,怎么跟被邀约的人说,把他们骗来投钱。到昆明后,每天都开会,有老晨会、新晨会、老业会、经理会、家庭会等等。张静当时已经上总了,她不总参加。田野经常主持会议,他是大经理负责人,大经理都归田野管。田野管理参与传销人员的日常生活秩序、同时负责会场组织和管理,对违纪人员的罚款,不去开会的就罚款。田野还不定期组织开会,讲他媳妇张静嫌了不少钱来诱惑大家。我在昆明上课的内容是讲
资本运作传销的经营模式,级别的划定、利润的分配、行业的合法性、如何发展人员以及在发展下线时应该注意的问题、高起、大小三、跟进、洽分等内容。合法性讲的是这个行业是国家从国外引进的模式,是国家扶植行业,是合法的,也讲和传销的区别是没有产品,不控制人身自由,都是自愿参加。级别的划定是分五级三阶制,五级是指实习业务员、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称老总或上平台)。三阶是指主任往上的三级,分别是业务主任、业务经理和高级业务员。实习业务员是3800元、
主任级别要占21份,也就是69800元,然后返利19000元。业务主任再发展2个人就是63份成为业务经理,业务经理再发展29人,份额达到600份就成为高级业务员,也叫上总或上平台。高起就是投资大起点高上平台就快。跟进主要是根据新人反映的问题及时解答打消顾虑。洽分主要讲发展下线后第一级的提成分配,讲如果发展顺利从加入传销组织到最后出局,能挣到900万元。我的上线是党荣刚,他的上线是他母亲董冬菊,这个组织的上线是张静。我发展的直接下线是牛华、霍延华和张沛林;牛华发展了王秀艳,霍延华发展了张鑫和姜柏超,张沛林发展了李迎华和李迎波;张鑫发展了张志强、李梅杰、李春伟,姜柏超发展了丁文淳,李迎华、李迎波发展了赵梦军和姚常艳。这些人都算是我的下线。实际上牛华和王秀艳的钱也是我拿的。我发展下线一共获得4万元,都用于生活费用了。
27、证人鲍兰臣、鲍桂兰、张强、孙镜微、李艳等人证言,证实内容均与证人霍岩枫证实内容基本一致。
28、被告人田野供述,2008年8月左右,于兆娟给我打电话说她在云南昆明搞外贸服装生意,发展的不错,让我也去。到昆明后,于兆娟跟我说她在云南做的是资本运作也就是传销,后来我给我妻子张静打电话让她来。然后带她去听课。当时张静认购了4份业务主任,每份69800元。这次是以我、张静、张静的父亲张永祥和张静的后母(姓王)的名义认购的。2008年9月张静又回到昆明,又认购了9份。这次是以我父亲田进福、我母亲曹国英、我弟弟田宇、我妹妹田媛、张静的妹妹张岩、张坤等人的名义认购的。张静是我的直接上线,张静的父亲张永祥和他的后母做了隐形,后来成为下线的有张岩、田雨,我父母田进福、曹国英和张坤做的隐形。我从吉林市叫来了我同学刘宗彪和以前同事孙强,但是他们都没有拿钱,入单的钱都是我拿的,是我把自己认购的转让给他们的,就是更个名,把我的名换上他们的名字,周秀芳、党荣吉、党精微都是张岩叫来发展的,每个人也都投了69800元。连锁销售采取五级三阶制。五级指的是实习业务员、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称老总或上平台)。从事资本运作的资格是交3800元,这时称实习业务员;从实习业务员晋升组长的条件是你又发展他人为下线且业绩达到9份(一份是3800元)、组长晋升业务主任的条件是发展的人员的业绩达到21份、业务主任晋升业务经理是发展人员的业绩达到65份、业务经理晋升高级业务员(称老总或上平台)是发展人员的业绩达到600份以上。三阶指的是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称老总)三个级别,这是参与资本运作的三个阶段,根据不同的阶段发展人员获得奖励不同。业务主任阶段直接发展的下线投入50800元,业务主任得5951元;间接(下线发展的)发展的下线投入50800元,业务主任得1000元左右。以此类推。业务经理阶段直接发展下线投入50800元,得10000多元;间接(下线发展的)发展的下线投入50800元,得1300余元。高级业务员就不用直接发展下线了,只要他的下线不管谁发展的下线投入50800元,高级业务员都得10500元。你所处的级别越高返钱越多,想成为高级业务员得累计发展下线30人,每人得投入50800元(实际运作中也都投入50800元)。开始的时候是交69800元返19000元,后来改为50800元。只要是高级业务员的下线发展的,高级业务员就会获利,一般都发展两条或者三条线,其中一条线产生三个高级业务员时,最上级的高级业务员就得出局,这条线获利300余万元;如果还有其他两条下线也分别拿满奖励(分别产生高级业务员),他就获利900万至1000万元,也就是彻底出局了。张静是我的上线,我和张静的上线是于兆娟。在所谓资本运作的传销中,我主要负责打电话联系发展人,新到人员的接待,领他们听课学习,参与监督管理相关资本运作人员交流活动。另外我也给新参加的人讲过课,讲课分为两种方式,一是大课给20至30人听,讲大课给吉林市的人讲过,也给外地人讲过。二是一对一的单独讲,别人找来人请我去单独讲课,大都是给山东、天津的人讲主要是便于给异地人洗脑。主要内容是传销的经营模式,如何发展人员以及发展下线时应该注意的问题。2009年至2011年除去回吉林市的时间,我都在云南昆明参与传销。张静达到高级业务员级别,她有三条线,其中两条线出局了,应该拿到700余万元,张静管账,详细的我说不清楚。我是业务主任级别,张静的另外两条线一条是张岩,另外一条我记不清了。2008年11月,我给田雨打电话说在云南做服装边贸生意,他同意过来看看,我领田雨去听课,田雨当时没有钱,我替田雨交了50800元钱。2011年春节后,我给吉林的同学刘宗彪打电话,用的一样的理由,刘宗彪过来了,当时没钱,所以我转让一份业务主任资格,也就是50800元。后来刘宗彪发展了他姐夫罗亮成为下线,罗亮就投入了3800元,成为实习业务员。2011年3月末,我给原碳素厂同事孙强打电话,也是用的一样的理由。2010年初,我和张静回吉林去的赵国家,一个多月后,赵国和李萍来昆明,我领他们听课,赵国后来投了50800元。于宝林是到昆明后认识的,他是党荣吉发展的,于宝林上总后借张静49万元钱买了一辆车。后来也没还张静钱。资本运作的传销资金主要资金账户户名是我母亲曹国英,是我陪着我母亲曹国英在工商银行昆明十里长街支行和工商银行昆明世纪城支行开的,这几张工商银行卡我都交给张静了,这几张银行卡应该是张静使用。卡号为6222082502003106630、户名为田野的工商银行卡是我开的,在我离开云南昆明时交给了张莹。卡号为6222080802000818118、6222600590004866123,户名为田野的工商银行卡是我去开的,办完卡后我就交给了张静。这张卡是张静使用的。
29、被告人张岩供述,2009年1月,我姐张静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云南。到后,张静等人都领我去“走工作”也就是听传销讲课。讲课的内容就是“连锁销售”、“资本运作”这些内容。大概听了3天课。张静告诉我已经给我交钱申购了一个69800元的业务主任资格。后来我参加开会时知道张静把我挂在一个她的名下,我开会时讲的我的推荐人是张静,也就是我的上线是张静。我自己就认购了一份主任资格,价值69800元,刚开始是张静给我交钱认购的业务主任资格,我后来还给我姐50000元。张静、田野组织领导的传销组织每天都开会,有老晨会、新晨会、老业会、能力会等等。老业会开会时有一百多人,讲规矩、学习资本运作传销理念、讲怎么把人骗来投钱等内容、还要求记笔记。参加会议时每个参与人员都要报推荐人姓名,也就是自己的上线姓名。晨会是每天早上都开的会,老和新是参与传销时间长短;老业会是成为业务主任三个月以上或成为业务经理一个月以上才能参与的;能力会主要讲合法性、高起、大小三、前保、洽分等内容。上课讲的有资本运作传销的经营模式、级别的划定、利润的分配、行业的合法性、如何发展人员以及在发展下线时应该注意的问题、高起、大小三、前保、洽分等内容。合法性讲的是这个行业是国家从国外引进的模式,是国家扶植行业,是合法的,也讲了和传销的区别在于没有产品,不控制人身自由,都是自愿参加。级别的划定是分五级三阶制,五级是指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称老总或是上平台)。三阶是指主任往上的三级,分别是业务主任、业务经理、和高级业务员。实习业务员是3800元,主任级别要占21份份额,也就是69800元,然后返利19000元。主任再发展2个人成为业务主任就可以成为业务经理,业务经理再发展29个人成为业务主任就可以上总,成为高级业务员。高起就是投资大起点高上平台就快,洽分主要讲发展下线后每一级的提成分配。讲如果发展顺利从加入传销组织到最后出局,能挣到900多万元。要想参与首先是资格申购,你可以认购3800元,也可以认购69800元。3800元用行话来讲就是占份额,成为实习业务员,但是不挣钱。要想挣钱必须成为业务主任级别以上。也就是要认购21份,合计69800元,然后再给你返利19000元,实际投入就是50800元。后来嫌返利麻烦,就省去了19000元返利钱,直接认购50800元,占21份就可以成业务主任,业务主任再发展两人就是63份,由上一级划拨2份,一共65份,就可以成为业务经理,业务经理要再发展29个人、份额达到600份才能成为高级业务员,也叫上总或是叫上平台。返利具体规定我记不清了,大概直接发展一个业务主任资格按照级别,可以得到5951元的提成金额,间接提成按层次得到不等的提成大概1000多元钱,经理能拿三代,具体提成金额记不清了。2009年3月,周秀芳到昆明,然后我领周秀芳去“走工作”也就是听传销讲课,后周秀芳交钱申购了一份69800元的业务主任资格,当时周秀芳没有这些钱还向我借的钱。我没有下线,我也没做隐形,我没有能力。后来我又把我的丈夫党荣刚找到昆明,我也带党荣刚去走工作,后来党荣刚也申购了69800元的业务主任资格。后来党荣刚又发展了霍岩枫和任景明。周秀芳、党荣吉、霍岩枫、任景明都是我领着走工作的,还有一些人记不清了。当时“连锁销售”组织规定是谁找来的新人谁负责接待。在于兆娟管事时是于兆娟负责收申购款钱并按约定返月绩钱,后期我姐姐张静管事时是张静负责收钱并按照约定按级别返月绩钱,开始时是通过现金形式返钱,返钱模式是上一级给下一级返钱。后来一级给一级打钱都通过银行卡返钱。后期收钱的银行账户是用的我姐张静的婆婆曹国英的名字开的户,我也领人去银行存过钱,具体银行卡号记不清了,当时是在昆明世纪城附近的银行存的。在2011年4月份,于宝林到昆明参与“连锁销售”传销时,于宝林没有钱,于宝林多次找周秀芳和党荣刚,后来我才借给于宝林50800元申购了一份业务主任资格,后来在于宝林上总成为高级业务员前一个月才还给我这笔申购款。我在交通银行和工商银行都办过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昆明十里长街支行、卡号为6222082502003293305。我在吉林市有一张工商银行卡,是和我的股票账户绑定的,卡号为9558810802110745715,在长财证劵吉林中兴街营业部开的股票账户,户名是我的名字。在我去昆明参与“连锁销售”传销之前,2008年时我的股票账户有40多万元,后来我取出了很多钱。我现在股票账户应该有40多万元,其中有一笔16万元是从我在昆明的工商银行卡转到我的股票账户绑定的工商银行卡后转到股票账户的。卡号为6222082502001082809和卡号为6222082502003293305,户名为张岩的这两张工商银行卡是我使用的,这两张银行卡实际是一个账户,刚开始我使用的是62222082502001082809这张银行卡,在2012年我在昆明使用时让银行自动存款机吞卡了,然后我找银行补办了卡号为6222082502003293305的银行卡。交通银行昆明世纪城支行开户的卡号为6222600590006601320的交通银行沃德卡是我开户使用的,而卡号为6222600590004866131的这张交通银行卡是我姐张静用我的身份证开户后使用的。
30、被告人周秀芳供述,2009年3月末到昆明后,张岩先领我到石林、九乡、西双版纳等地去旅游。回来后,张静、田野、张岩等人都领我去“走工作”。讲课的内容就是“连锁销售”、“资本运作”这些内容。我自己认购了一份主任资格,价值69800元,是张静转给我的业务主任资格,我当时就交了50000元,这个钱是张岩领我去银行取的。我的上线是张岩,但是她用的是韩小春的名义做的隐形。张岩的上线是张坤,张坤的上线是张静。党荣吉的单子是张岩填的,上下线关系也是张岩这么填的,当时钱不够也是张静和张岩给垫的钱。再往后为了多挣钱,我用我女儿党精微的身份证购买了一个业务主任资格,我女儿党精微的单子是张岩拿别人的单子转给我女儿党精微的,这张单子是张静、张岩做的隐形,当时我女儿党精微正在韩国留学读书,她还不知道这件事情。我丈夫党荣吉和党精微挂在了我的下面,还有我姐夫谢景阳,成为了我的三条直接下线。我发展了周雷、刘桂芹、刘桂华,这三个人我挂在了党荣吉名下;还发展了姜凯夫、于宝林、还有一个姓刘的我记不清了(这是我做的隐形),这三个人我挂在了党精微的名下。我找来我的侄子周雷,周雷找来的他妈妈刘桂芹和刘桂华;我后找来我外甥姜凯夫,党荣吉找来的于宝林,我和党荣吉就将姜凯夫和于宝林挂在了我女儿党精微的名下。他们参与“连锁销售”传销的经过和我基本一样,田野和张岩负责“定工作”,周雷、刘桂芹、刘桂华、姜凯夫“走工作”是张岩领着去的我陪同,我领着于宝林去走工作的。再往后我就没在发展下线,都是于宝林再往下发展下线了,向下发展的详细情况就得问于宝林了。我在传销活动中主要是领人“走工作”、讲过高企、领人去银行交款认购过。参加过能力会、经理会、晨会、老业会等各种会议。张静、田野、张岩他们负责“定工作”、“走工作”工作,后期张静是上总的“连锁销售”的“吉林体系”负责人,田野成了连锁销售“吉林体系”大经理室的负责人,也就是管理层。我是2011年7月份上总成为高级业务员的。我女儿党精微是2011年8月份。上总成为高级业务员的。于宝林下线发展达到29人并且达到600份份额了,所以于宝林在2011年9月就上总成为高级业务员了。
31、被告人党荣吉供述,其供述内容与被告人周秀芳供述内容一致。
32、被告人于宝林供述,2010年12月,我战友党荣吉给我打电话,说在昆明做边贸服装,想让我过去跟他一起干。2011年3月1日,我坐飞机到昆明。第二天,周秀芳和党精微领我去听课(也叫走工作),大概听了10多天课。党荣吉说先替我交了一份50800的业务主任资格,把我挂在了党精微的下面,3月15日我就坐飞机回到吉林市。回到家以后,我让我儿子于松鑫、我姐于宝芹和我侄女于涛去昆明看看到底怎么样,我儿子去昆明在党荣吉云南昆明的租住处住了一个星期,从云南回来后告诉我可以试试,我姐于宝芹和我侄女分别购买了一份50800元的业务主任资格,她俩都算我发展的下线。2011年5月末,我给我媳妇交50800元购买了一份业务主任资格,我媳妇算我姐于宝芹的下线。因为我当时没钱,所以党荣吉转让给我的一份业务主任资格,也就是50800元,当时我是分三次给的党荣吉钱。后来我又发展了我儿子于松鑫和我的儿媳妇隋晓琳成为了下线,他俩分别购买了一份50800元的业务主任资格,这些钱都是周秀芳领着我去昆明世纪城工商银行存到了曹国英的银行账户,然后周秀芳带我拿着银行存款小票去会场进行申购的,申购会场经常是田野主持的。后来我新发展的下线来到昆明以后,我也领他们去听课,开始也是周秀芳领着去银行存钱,后期我和我媳妇也领着新发展的下线去银行交过钱,然后再领着新发展的下线带着银行存款小票去申购会场进行申购。我发展的下线到银行存款都是存到了曹国英名下的银行账户。我发展的人数达到41人时,我就自动升级为高级业务员,上了平台后才知道,张静是党荣吉的最上线,是这个传销组织的总头。张静有两个妹妹,一个叫张坤,另一个叫张岩,张岩发展的周秀芳。周秀芳是党荣吉的爱人,党荣吉和她女儿党精微是周秀芳的下线。党荣吉为了把他女儿党精微发展成高级业务员就把我挂在党精微名下。党精微负责讲课和会场主持人,是传销网络的一个讲师。我的下面都是我的亲属和我亲属发展的人。我知道的有田野、刘忠彪,他们是一个分支,吉林市还有其他的分支。张静传销网络现在是3层,参与的人数至少在七八千人。这个传销网络是全国性的,新疆、安徽、吉林、黑龙江、北京、山东都有分支。授课都是一对一的,旅游都是党荣吉、党荣刚他们负责接待,不用花钱。每天都是三次会,一般会议都是30人左右,还有主持人会、经理会、主任会等。入会的资金都是通过银行转账,把资金汇到一个叫曹国英的工行账号名下,账号是6222082502002331940。田野负责传销人员的生活管理,纪律管理,大经理都归田野管,大经理在管下面的人,他指定谁负责管理大小三、前保、能力、合法、主持人等会场,他定期主持经理会和复制会。周秀芳主持过能力会场,党精微当过会场主持人。张岩负责将讲课;党荣刚负责联系人到昆明,经常讲课。党荣吉也是负责讲课。2011年10月初,我通过周秀芳向张静借了48万元,购买一台本田歌诗图轿车,当时是周秀芳刷卡付款的。所以张静在我上总后,就给留了点生活费,剩下的都扣下作为我的还款。车籍落在我的名字下。2013年春节后,我把这台红色的歌诗图轿车卖了24万,都还债了。
本院对控辩双方就刑事部分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
被告人田野、被告人张岩及其辩护人贾伟、被告人周秀芳、党荣吉、于宝林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无异议,以上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证据间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野、张岩、周秀芳、党荣吉、于宝林组织、领导以提供所谓连锁销售服务的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一定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野、张岩、周秀芳、党荣吉在庭审中认罪,本院均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被告人张岩的辩护人提出的其加入该组织是在其姐姐张静的怂恿下,主观恶性较小;犯罪行为相对较轻,社会危害较小;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悔罪态度好,请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观点,予以采纳。被告人党荣吉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周秀芳,有立功表现,本院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于宝林于2013年5月4日到公安机关举报被告人田野、张岩等人的犯罪事实,并如实供述其参与传销的全过程,为公安机关侦破此案提供了帮助,可视为自首情节,其又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党荣吉,有立功表现,其亲属又积极提供财产刑担保,故本院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于宝林所在社区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缓刑后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对其宣告缓刑。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4日起至2016年7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岩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3月16日止。先行拘留的日期30天已折抵。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周秀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3月10日止。先行拘留的日期36天已折抵。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党荣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2日止。先行拘留的日期12天已折抵。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于宝林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单连红
审 判 员 张海燕
代理审判员 历建山
二0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张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