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付伟阳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昌刑初字第207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伟阳,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吉林省永吉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3198810136514,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镇汪屯村2组,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同年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诉字(2014)第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伟阳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忠会、代理检察员薛景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伟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伟阳与连鑫淼系男女朋友关系。2013年11月间,被告人付伟阳在吉林市昌邑区哈达湾和平路附近以帮连馨淼家的捷达牌汽车办理牌照为由,将该车骗走,以人民币50,000元的价格将该车抵押给张贺,所得赃款被其挥霍。抵押车辆一事被连鑫淼发现后,被告人付伟阳又以赎车为由,先将连鑫淼的一条黄金项链骗走,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抵押给吴金凤,又将连馨淼的貂皮大衣骗走,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抵押给“秃子”(姓名不详)。所得赃款全部被其挥霍。经吉林市昌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诈骗捷达牌小型轿车现价值人民币60,000元;被诈骗黄金项链现价值人民币12,684元。
案发后,被骗“捷达”牌汽车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返还。
被告人付伟阳于2014年1月12日17时许,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的孤店子镇,谎称要购买刘冰冰的哈飞牌面包车,以试车为借口,将该面包车开走。随后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将该车抵押给秃子,所得赃款被其全部挥霍。
综上,被告人付伟阳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2,684元。(貂皮大衣未作价)
案发后,被告人付伟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诈骗捷达牌汽车被公安机关追缴并返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伟阳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系自首,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付伟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付伟阳与连鑫淼系男女朋友关系。2013年11月间,被告人付伟阳在吉林市昌邑区哈达湾和平路附近以帮连馨淼家的捷达牌汽车办理牌照为由,将该车骗走,以人民币50,000元的价格将该车抵押给张贺,所得赃款被其挥霍。抵押车辆一事被连鑫淼发现后,被告人付伟阳又以赎车为由,先将连鑫淼的一条黄金项链骗走,以人民币8,000元的价格抵押给吴金凤,又将连馨淼的貂皮大衣骗走,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抵押给“秃子”(姓名不详)。所得赃款全部被其挥霍。经吉林市昌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诈骗捷达牌小型轿车现价值人民币60,000元;被诈骗黄金项链现价值人民币12,684元。
案发后,被骗“捷达”牌汽车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返还。
被告人付伟阳于2014年1月12日17时许,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的孤店子镇,谎称要购买刘冰冰的哈飞牌面包车,以试车为借口,将该面包车开走。随后以人民币5000元的价格将该车抵押给秃子,所得赃款被其全部挥霍。
综上,被告人付伟阳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2,684元。(貂皮大衣未作价)
案发后,被告人付伟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诈骗的捷达牌汽车被公安机关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伟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连馨淼陈述被骗的时间、地点、物品的经过与被告人付伟阳的供述内容能相互印证,有证人王云贺、吴金凤、刘冰冰等人证实被告人付伟阳抵押捷达车、金项链、貂皮大衣的经过与被告人付伟阳供述能相互印证,另有扣押、返还物品清单、鉴定结论等证据相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付伟阳诈骗作案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伟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公民私人合法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付伟阳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本院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付伟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19年1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赃款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二份。
审 判 长 单连红
代理审判员 历建山
人民陪审员 高繁英
二0一四年九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张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