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朴镇龙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昌刑初字第243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镇龙,男,1949年3月16日生于吉林市,身份证号码:22020419490316361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市船营区黄旗屯西团子山子前路20-5号;现无固定住址。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诉字(2014)第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镇龙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艳平、张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镇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镇龙于2012年12月,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儿童公园附近的一家饭店吃饭时结识了唐文东,并谎称可以为其办理到韩国劳务的手续,唐文东在听信了被告人林镇龙的谎言后,表示希望在春节后办理出国手续。2013 年3月间,被告人林镇龙以需要交纳办理手续费用为由,分两次从从唐文东处骗得人民币30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镇龙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镇龙于2012年12月,在位于吉林市昌邑区儿童公园附近的一家饭店吃饭时结识了唐文东,并谎称可以为其办理到韩国劳务的手续,唐文东在听信了被告人林镇龙的谎言后,表示希望在春节后办理出国手续。2013 年3月间,被告人林镇龙以需要交纳办理手续费用为由,分两次从从唐文东处骗得人民币30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镇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唐文东陈述被被告人林镇龙骗走人民币3000元的时间、地点及经过与被告人林镇龙的供述能相互印证,另有证人李晓艳、盛利江证言证实抓获被告人林镇龙的经过,另有辩认笔录相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林镇龙诈骗作案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镇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公民私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林镇龙当庭认罪,本院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镇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4日起至2014年10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二份。
审判员 单连红
二0一四年九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张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