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月清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4 00:40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榆刑初字第482号

自诉人张亚静,出生于黑龙江省双城市。

诉讼代理人丛金鹤,高中文化。

诉讼代理人李侠,吉林崇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住榆树市。因涉嫌犯侵占罪,2016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于冷娇,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张亚静以被告人李某某犯侵占罪,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经双方和解,现自诉人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双方和解及自诉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张亚静的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张立国

代理审判员  于长娟

人民陪审员  刘立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全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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