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丹减刑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4 01:13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1581号

罪犯吴丹,女,1974年10月25日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人,中等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2010)宁刑初字第3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丹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2月5日本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141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吴丹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00年2月24日因习练“法轮功”进京上访滋事被行政拘留十五天。原判认定,2009年末被告人吴丹与他人分别在松原市雅达虹工业园区和吉林油田采油厂一厂家属区租用房内设立存储、制作法轮功邪教宣传品窝点,共同制作法轮功邪教书籍及宣传品,2010年3月10日,被告人吴丹与被告人刘国全在宁江区工农街一厂社区租用房制作窝点运输装订工具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收缴被告人所制作的法轮功邪教书籍2000本及用于制作法轮功邪教宣传品的光碟皮、光碟、塑封口袋等物品。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八监区参加帮教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获得监狱积极分子1次,获得考核积分420.5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吴丹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剩余刑期不足一年,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丹减去余刑(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2015年7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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