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鞠双妍减刑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4 01:26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1612号

罪犯鞠双妍,女,1965年10月10日生,汉族,吉林省辽源市人,初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3日作出(2008)辽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鞠双妍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4日作出(2009)吉刑三终字第56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2年7月31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执字第2000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鞠双妍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鞠双妍、鞠丙凤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07年与他人合伙贩卖毒品,并多次通过石贵春、二宝、阿光(三人均在逃)在广东省深圳市、长安县等地购买毒品在辽源市贩卖。另犯有运输毒品罪。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三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428.1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3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453.61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鞠双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触犯多种罪名,犯罪结果严重,社会危害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鞠双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2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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