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三伟减刑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1140号
罪犯李三伟,男,1997年5月30日生,汉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初中肄业,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0日作出(2012)东刑公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三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1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李三伟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2月16日21时许,李三伟、王东帅、刘奇在四平市铁西区站前街新铁社区附近,持刀抢劫张某安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余元及诺基亚手机一部。2月17日20时许,施磊唆使李三伟、王东帅、刘奇抢劫并提供刀等作案工具,后三人在铁东区狗市附近持刀抢劫王某470元和诺基亚手机一部。2月25日2时许,李三伟、王东帅、刘奇在铁西区弘成驾校门前持刀将马某军手部砍伤,抢得300元和诺基亚手机一部。2月27日5时40分许,李三伟,王东帅、刘奇在铁东区东方居小区北门附近,刘奇将王某柱踹倒,持刀抢得长虹牌手机一部。同日6时许,李三伟、王东帅、刘奇持刀在铁东区二中学校对面小区将学生高某截住,抢走20元及华维手机一部。2月28日18时许,李三伟、王东帅、刘奇在铁西区一河边附近,持刀抢劫董某良400元和长虹牌手机一部。3月20日11时许,李三伟、王东帅在铁东区东方居小区附近持刀抢劫学生周某达50元。3月22日11时许,李三伟、王东帅在铁西区十七中学对面小区持刀抢劫学生夏某宁63元。李三伟犯罪时未成年。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一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287.5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5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李三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三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3年3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学柱
代理审判员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