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成明刑事裁定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长刑执字第1463号
罪犯王成明,男,1948年9月28日生,汉族,上海市人,大学本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
本院于2007年12月20日作出(2007)长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成明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8日作出(2008)吉刑经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即交付执行。2010年5月7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吉高法刑执字第264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无期徒刑;2012年11月13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吉刑执字第543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永泉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刑罚科赵立军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王成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认为,罪犯王成明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但认为该犯个人全部财产没有全部执行,建议下调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该犯在担任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私营公司业主严金宝、广电地产公司总经理陆天明共同以与私营公司合资开发经营房地产为名,利用本单位资金投资收购雅苑公司及其名下土地,利用股权转让的方式,将国有股份转移到个人名下,侵吞国有资产投资收益30635.93万元;另该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21.23万元。该犯配合追缴全部违法所得,未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十二监区参加烧水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2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获得考核积分309.5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8017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501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王成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资产,且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成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30年2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 伟
代理审判员 徐 俊
代理审判员 杨 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庆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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