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文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4 01:50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24刑更456号

罪犯邵文龙,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法库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延吉监狱服刑。

2007年12月18日,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作出(2007)和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认定邵文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11年6月24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延中刑执字第60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邵文龙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12月26日,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延中刑执字第114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邵文龙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延吉监狱于2016年5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邵文龙在延吉监狱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监狱考核累计获有效积分358.5分。上记事实,有执行机关延吉监狱的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佐证,罪犯邵文龙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邵文龙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柳南洙

审判员  金亨今

审判员  张玉石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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