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12刑初50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1966年7月9日出生,吉林省长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为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住长春市双阳区农业技术推广站家属楼新楼2单元103室。无前科。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原住所。
被告人程某某信用卡诈骗一案,由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双检刑检刑诉(2016)4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本院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哂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某于2014年5月27日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申请VISA标准信用卡金卡一张,卡号为4581240340289181×××。截止2015年8月份,程某某使用此卡欠本金共计人民币31 397.44元。经过银行多次催收未还款。案发后,被告人程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程某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银行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某某于2014年5月27日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申请VISA标准信用卡金卡一张,卡号为4581240340289181×××。截止2015年8月份,程某某使用此卡透支本金人民币31 397.44元。经过银行多次催收,程某某一直未还款。案发后,程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另查明:被告人程某某于2016 年1月16 日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返赃。
庭审中,公诉机关针对指控提供如下证据:
1.扣押清单,证实:本案涉案的信用卡一张被扣押。
2.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报案书,证实:被告人程某某申领的信用卡,信用额度为32 000元,截止2016年1月3日欠款本金为31 397.44元,利息为2 491.07元,费用为1 258.08元,经过多次电话、信函派员方式催收仍未归还。
3.刷卡记录,证实:被告人程某某的刷卡消费情况。
4.催收记录,证实:银行对被告人程某某的催收情况。
5.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电子渠道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申请材料等,证实:被告人程某某在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申请信用卡的相关情况。
6.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程某某的自然情况。
7.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程某某被传唤到案。
8.交通银行长春净月支行存款单,证实:被告人程某某已全部返赃。
9.证人宋某某证言,证实:自己是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的工作人员。有个叫程某某的人于2014年5月27日在我行办理了信用卡,透支了31 397.44元,我行从2015年10月3日开始催收一直到2016年1月,始终未还款。
10.被告人程某某陈述,证实:2014年5月27日我在中国交通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到2015年8月我共消费了31000多元钱没有还上,后来银行多次给我打电话、发信息、发信函让我还款,我手头没有钱就一直没有还款。我大部分消费都在双阳区内。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程某某均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资金,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程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资金,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程某某无前科,属偶犯,且已全部还清恶意透支的本息,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3月28日起至2017年3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马向民
代理审判员 贾云光
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姜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