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某诈骗一审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4 03:09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东刑初字第10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某,男,54岁,通化市人,汉族,系吉林鑫禾物质集团法定代表人,住通化市东昌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1月7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执行逮捕,2014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希才,吉林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谢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讼。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以适用法律发生变化影响定罪为由,于2014年6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人谢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申请撤回对被告人谢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谢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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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赵 岩

人民陪审员  郭纹希

人民陪审员  迟海峰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宏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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