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君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4 03:25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4)吉中刑初字第50-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住吉林市。系被害人徐宏博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系被害人徐宏博母亲。

共同诉讼代理人杨玉君,吉林千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住吉林市;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以吉市检刑诉(201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孙彦龙犯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王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张某某的民事起诉。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王某某撤回对被告人张某某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王某某撤回对被告人张某某的民事起诉。

审 判 长  卢永强

审 判 员  梁建中

代理审判员  栾红英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徐建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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