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某某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14 05:12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船刑初字第263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路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市船营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以吉船检公诉刑诉 [2015]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路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路某某于2014年4月至2014年8月,以能办理驾驶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曲某某人民币400 0元;

被告人路某某于2013年4月,以能办大车保险和为大车检车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5260元;

被告人路某某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以能办理车辆保险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雷某某人民币6500元;

被告人路某某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以能办理大车上岗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500元;

被告人路某某于2014年10月,以能办理大车上岗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140元;

被告人路某某于2015年3月至2015年5月,以能办理大车上岗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6050元。

综上,被告人路某某诈骗金额共计25450元,案发后,路某某被抓获归案,所骗钱款被其挥霍。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当庭提供了被告人路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曲某某、张某某、雷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陈述、情况说明、破案及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长春市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保险协议、刘某某汇款证明及凭证、路某某涉案银行卡照片、吉林省道路运输普货申请表、王某某银行卡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张某某银行卡转账记录、网上银行账单明细、路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张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路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路某某于2014年4月至2014年8月,以能办理驾驶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曲某某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路某某于2013年4月,以能办大车保险和为大车检车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5260元;

被告人路某某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以能办理车辆保险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雷某某人民币6500元;

被告人路某某于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以能办理大车上岗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500元;

被告人路某某于2014年10月,以能办理大车上岗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140元;

被告人路某某于2015年3月至2015年5月,以能办理大车上岗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6050元。

综上,被告人路某某诈骗金额共计25450元,案发后,路某某被抓获归案,所骗钱款被其挥霍。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曲某某、张某某、雷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于2015年6月12日报案的情况。

2、情况说明、破案及抓捕经过证实,2015年6月12日,被害人雷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将诈骗自己的嫌疑人路某某扭送至土城子派出所。犯罪嫌疑人路某某以为长春市通用大物流有限公司办理车保险,从中获取提成的名义,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雷某某人民币6500元,经讯问,被告人路某某对其诈骗雷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路某某的身份情况。

4、电话查询记录证实被告人路某某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5、长春市通达物流有限公司保险协议证实被告人路某某与雷某某签订合同,诈骗被害人雷某某的过程。

6、刘某某汇款证明证实,被害人刘某某曾汇款给路某某的情况。

7、张某某银行转账记录证实,被害人张某某给路某某汇款的情况。

8、被害人雷某某陈述,2014年12月左右,我在我姐的彩票站见到路某某,以前听说他是养大车的,我想既然养车了,就需要交保险,就和他说能不能来我公司保。路某某说认识长春市通达物流的老总,能让物流公司的大车在我公司保险,但是需要竞标交抵押金。他在中间帮我跑这事,让我先交2000元抵押金,于是我就在珲春街连成烧烤旁边的建设银行那给了路某某2000元现金,这是第一次。第二次是在2015年1月1日左右,路某某联系我说找通达物流公司的内部人办这事,还需要1500元,于是我就在解放大路与珲春街交汇处附近的一个复印社给了路某某1500元现金,这是第二次。第三次是2015年1月13日左右,路某某说通达公司有一台大车要交保险,保费是3万元左右,按照当初的协议需要先给通达公司返还百分之十的手续费3000元,于是我就在珲春街附近的复印社给了路某某3000元现金。我今年4月份的时候,查了一下这个长春通达物流公司,这个公司早在两年前就已经倒闭了。

9、被害人刘某某陈述,2014年10月份我在鑫龙彩吧认识的路某某,路某某跟我说他能办货运上岗证。我先介绍我内蒙的朋友张某某找路某某办上岗证,他交给路某某6100元,路某某答应在5月28号把货运上岗证给他。在这期间我也找路某某办货运上岗证,让我交560元,我在珲春街建设银行的取款机转到路某某卡里560元人民币,第二次,过了一月以后我给路某某打电话问他什么时候去考试,他说我自己考不了了,让我再交1580元给他拿到长春保票,我共计给路某某交了2140元。后来,我在家等着,接到了王某某电话,告诉我路某某被抓到向阳派出所了。

10、被害人张某某陈述,2015年3月29日我给刘某某打电话问有没有能办上岗证的朋友,刘某某说我给你个电话号码你给他打就说是我朋友。29号晚上我给路某某打电话,开始说让路某某给我办大车上岗证,我问需要多少钱,路某某说办上岗证要1730元,第二天我去建设银行给路某某汇了1800元钱。2015年4月17日路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把驾驶证迁到吉林(我驾驶证地址是二道白河),路某某说驾驶证迁到吉林市需要600元人民币,我当天用支付宝给路某某汇去600元人民币。2015年4月21日路某某给我打电话管我要驾驶证,我说驾驶证不能给你,我现在还得开车,他说你要给不了我驾驶证你就得再拿1000元,当天我就去建设银行给路某某汇了1000元。2015年4月26日路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吉林市办的慢,说拿到长春办快,正常在吉林市办要两个月,拿到长春办需要1550元人民币,当天我就去建设银行给路某某汇了1550元。2015年5月16日给路某某汇了500元具体什么事情我记不清楚了。2015年5月29日路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要身份证,要在两个小时内给他送过去,送不过去的话需要600元人民币,我当天通过朋友用电脑给路某某转600元。路某某一共骗我6050元人民币。

11、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路某某让我给他打工,给他开火车,路某某告诉我必须得办货运上岗证。第一次,路某某让我去广联网吧门口给路某某送1250元现金办货运证。第二次大约过了一个礼拜左右,路某某给我打电话告诉我他的货车没有回来,先给我找个临时的工作也是开车,需要再交500元押金,我在江北化工医院附近的建设银行往路某某卡汇了500元人民币。第三次在2015年1月左右,他和我说工作差不多,说给我在长春办一个暂住证和入场证,我在江北创业大厦捷捷通讯给路某某现金335元。

12、被害人曲某某陈述,2014年6月末,第一次,路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考不考驾驶证,我说:考,然后路某某就让我给他交考试费500元现金,我在口前给他现金500元。第二次在七月中旬,路某某给我打电话告诉我办一个门牌卡叫我交200元,然后我就到口前给了路某某现金200元。第三次在七月末,路某某给我打电话告诉我考科目一,说我不用去了,叫我拿现金300元,在口前乃子街4社道边给了路某某现金300元人民币。第四次八月中旬,路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考科目二告诉我不用去了,给教练买点东西,然后等着练车就行,在柴草市中百商厦对面的邮局给路某某现金500元人民币。第五次在九月3,4号,路某某打电话告诉我说,啥也不用管了,在家等着拿驾驶证就行。告诉我再给路某某拿现金1500元人民币。第六次在中旬左右,路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找工作不,我说找工作,他说我要上班得先交培训费500元,我在口前给路某某现金500元人民币。第七次在2014年中秋节那天,路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再交500元,说是服装费。然后我叫我姐在临江门建设银行给路某某打了500元。第八次,过了四到五天路某某给我打电话叫我再交1500元人民币,说是来回的路费和吃饭住宿的钱还有保险钱,我在口前街里给了路某某现金1500元人民币。

13、被害人李某某陈述,2012年4月份,路某某给我办的检车。2013年4月17日路某某主动给我打的电话,问我车检没检。我说没检呢,现在没有时间。他说要来找我,然后下午路某某就到昆明小区路口来找我,说给我办车险和检车,路某某说大约得5000多元人民币。当时我没有那么多钱,就给路某某拿了4000元人民币。第二次,过了半个多月,路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车险和车检一共是5260元人民币,让我把剩下的1260元人民币给他,路某某给我个工商银行的卡号,叫我给他汇过去,然后我在光华路和青岛街路口交汇处的工商银行,我给路某某银行卡里打了1260元人民币。第三次在5月份上旬,路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叫我得把车开去说车型不符,要不就再给路某某3000元人民币质保金,说给我检完车再返回给我。然后我就在光华路党校附近,我给路某某3000元人民币现金。

14、被告人路某某供述,2014年12月20左右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住了),雷某某找我说他那能保车险,让我帮着找几台车去他那里保险,然后一台车有百分之二十的提成,到时候保险成了提成我俩一家百分之十,我就答应雷某某了。其实我也没有这个能力,但是当时我很缺钱,我看别的物流公司去竞标去,都得签订竞标合同,我就想按物流公司的这套程序来骗雷某某。我按照物流公司的这套合同程序自己拟定了一个给车保险的假合同,找个复印社就把这份假合同给打出来了,然后我找到雷某某说,想要给大车保险必须先得竞标。然后我把这份假合同拿了出来,我和雷某某就把这份假合同给签了,当时我和雷某某说有了这份假合同我们就可以竞标去了,但是竞标需要2000块钱的费用,在船营区珲春街上的建设银行雷某某把这2000块钱给了我。大约过了半个月左右,在他单位楼下的邮政银行他给了我1500块钱,这次怎么和他说的要1500块钱我忘记了。然后大约能有过了一个多月了,我又找到雷某某了,说这两天我又联系了两台大车,按照你保险公司的程序他们两台车进行参保,我自己算一下保费应该在3万余元,咱俩的提成应该是6000元,你应该分我3000元,我就管雷某某要这3000元,然后雷某某在他们公司楼下的邮政银行又给我取出了3000元给我了。除了骗雷某某我还骗过王某某、刘某某、张某某。他们三个都是以能办理大车上岗证的名义骗的。他们三个人王某某1500多、刘某某2000多、张某某5000余元。我认识曲某某,我答应给她办驾驶证,没有办成,因为我没有那个能力。她给了我大约有4、5千元钱,具体记不清了。我骗过一个叫李某某的男的,以给他大车年检和交保险,我给他拿回去3000元,骗了他4、5千元钱,具体记不清了。2014年4月许,我和通过朋友认识的李某某联系,给他的大车办理年检和交保险,因为他的车超高,自己办理不了,我就承诺给他办理,收了他四五千元钱,是我分三次向他要的钱。有两次是在珲春街附近,还有一次是他打给我的。我自己把钱都花了,没给他办车的事。因为我以前是开大车的他们都知道,都认为我能办理上岗证呢,所以就找我了。骗的这些钱,我这几个月零花了和买彩票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受害人私有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路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路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5450元,返还被害人曲某某人民币4000元,返还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5260元,返还被害人雷某某人民币6500元,返还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500元,返还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140元,返还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6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许婷婷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维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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