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德伟,迟玉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4 05:45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2刑终31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邹德伟,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4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显天,吉林金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迟玉芳(绰号:胖姐、小胖),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双权,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邹德伟、迟玉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4)丰刑初字第186号判决。宣判后邹德伟、迟玉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永彬、卢岩依法履行职务。上诉人邹德伟及其辩护人马显天、上诉人迟玉芳及其辩护人郭双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4)丰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付 瑶

审 判 员  关 波

代理审判员  陈 迪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越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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