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振安减刑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4 05:46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吉中刑执字第1203号

罪犯李振安,吉林省蛟河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04 年 12月10 日作出(2004)蛟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振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私藏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于2013年1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振安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李振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振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子臣

审判员  金钟一

审判员  邹玉萍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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