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喜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4 05:47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吉中刑执字第1195号

罪犯郑喜华(曾用名刘军),吉林省图们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日作出(2004)龙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喜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580.22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6580.22元。于2007年12月29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2010年12月28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于2013年1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喜华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郑喜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喜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子臣

审判员  金钟一

审判员  邹玉萍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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