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岩减刑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4 05:47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吉中刑执字第1196号

罪犯李岩,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9日作出(2002)吉刑初字第1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与前罪残刑六个月零十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0元。于2008年 3月31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七个月;2010年9月21日经本院依法减刑十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3年1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岩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李岩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岩予以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子臣

审判员  金钟一

审判员  邹玉萍

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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