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云贵减刑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4 05:58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吉中刑执字第1187号

罪犯王云贵,吉林省九台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8日做出(2006)长刑初字第2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云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02827.76元。于2008年12月27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罪犯王云贵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1年2月12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罪犯王云贵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 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于2013年1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云贵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王云贵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云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子臣

审判员  金钟一

审判员  邹玉萍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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