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波犯猥亵儿童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4 06:06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吉中刑终字第219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波,吉林省磐石市人,住磐石市。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于2013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

辩护人汤世海,吉林省磐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波犯猥亵儿童罪一案,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2013)磐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王波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王波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波撤回上诉。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3)磐刑初字第21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业德

代理审判员  孙海波

代理审判员  王 雪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徐俊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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