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庆义减刑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4 06:15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吉中刑执字第1167号

罪犯吕庆义,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2010)吉中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庆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11年5月4日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3年1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庆义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吕庆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吕庆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子臣

审判员  金钟一

审判员  邹玉萍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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