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永良减刑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4 06:15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吉中刑执字第1127号

罪犯郑永良,吉林省长春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9日作出(2006)长刑初字第2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永良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09年5月21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罪犯郑永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于2013年1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永良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郑永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郑永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子臣

审判员  金钟一

审判员  邹玉萍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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