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哲范减刑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4 06:16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吉中刑执字第1065号

罪犯金哲范,吉林省汪清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22日作出(2002)延中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金哲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7月21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罪犯金哲范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08年1月29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2月28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三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3年1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金哲范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金哲范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金哲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子臣

审判员  金钟一

审判员  邹玉萍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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