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磐刑初字第5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因涉犯嫌诈骗罪,于2012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刑诉字(2013)第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某为了骗取集体所有财物,于2010年10月编造建养牛场需要松木杆的事实,申请骗取了松山镇兴农村民需用材林人工林落叶松17立方米指标,然后将指标倒卖给木材经销商刘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7 500.00元,刘某某按设计采伐的人工林落叶松林木价值人民币20 90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肖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供认,未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间被告人肖某某为了骗取集体所有财物,虚构建养牛场需要松木杆的事实,申请骗取了松山镇兴农村民需用材林人工林落叶松17立方米指标,然后将指标倒卖给木材经销商刘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7 500.00元。经磐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刘某某采伐的落叶松林木价值人民币20 900.00元。另查明,2012年7月17日,被告人肖某某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退还给松山镇兴农村所得赃款人民币7 047.00元 。
以上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提起、抓捕经过、森林采伐更新造林调查设计及审批意见、林木采伐许可证,证人于某某、刘某甲、张某某、刘某某、董某某等人的证言及磐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明细表、鉴定结论通知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集体所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考虑其悔罪,落实社区矫正考察、帮教措施,对其适用缓刑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李宏利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梁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