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善减刑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4 06:25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吉中刑执字第1121号

罪犯全日善,吉林省和龙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9日作出(2001)和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全日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私藏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于2007年12月29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二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于2013年1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全日善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全日善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全日善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子臣

审判员  金钟一

审判员  邹玉萍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卓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