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长续减刑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4 06:39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吉中刑执字第1032号

罪犯何长续(曾用名何大亮),吉林省伊通县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8日作出(2003)四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长续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2277.38元。于2005年10月9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罪犯何长续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08年11月28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十一个月。

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于2013年1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长续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何长续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何长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子臣

审判员  金钟一

审判员  邹玉萍

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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