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人赵伟指控被告人王英贤犯侵占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4 06:39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2)吉中立终字第1号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赵伟,住吉林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英贤,住吉林市。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审查自诉人赵伟指控被告人王英贤犯侵占罪一案,于2011年10月13日作出(2011)龙刑立字第1号刑事裁定。宣判后自诉人赵伟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审查自诉人赵伟指控被告人王英贤犯侵占罪过程中程序违法,故原审裁定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2011)龙刑立字第1号刑事裁定;

二、发回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 卉

代理审判员  郭娟娟

代理审判员  徐建玉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苏涤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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