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光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4 06:47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吉中刑执字第126号

罪犯刘光华,吉林省永吉县人,现在吉林市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9日作出(2011)船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光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0元。

执行机关吉林市江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4年1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光华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刘光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光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子臣

审判员  金钟一

审判员  邹玉萍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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