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官减刑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4 06:47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吉中刑执字第80号

罪犯任官,吉林省蛟河市人,现在吉林市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6日作出(2012)船刑初字第13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

执行机关吉林市江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4年1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任官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任官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任官予以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子臣

审判员  金钟一

审判员  邹玉萍

二○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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