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4 07:13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284刑初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月5日以磐检刑检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于2016年3月11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未青龙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人民陪审员  刘长生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尹鹤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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