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4 07:20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永刑初字第1号

被告人陈吉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2012)永刑初字第185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案号为(2012)永刑初字第185号;

现更正为(2013)永刑初字第1号。

审 判 长  袁 庆

人民陪审员  匡佰华

人民陪审员  吴海英

二○一三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于 娜

(此件共1页,打印1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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