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某某侵占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4 07:26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抚刑初字第190号

自诉人吉林XX人参良种繁育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盛某某,总经理。

被告人尹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抚松县。

自诉人吉林XX人参良种繁育有限公司以追究被告人尹某某侵占罪的刑事责任为由,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刑事自诉。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与被告人自行和解,自诉人自愿撤回自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吉林XX人参良种繁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

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卢国君

审 判 员  孙佰春

代理审判员  姚悦竹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 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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