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4 08:07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421刑初4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1年3月27日生,汉族,吉林省东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东丰县。因涉嫌危险驾驶,分别于2015年7月17日、2015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东丰检刑检诉刑诉(2016)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于2016年1月25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宇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天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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