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X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4 09:20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蛟刑初字第329号

被告人张XX危险驾驶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蛟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一页第三行“(2014)蛟刑初字第325号”

现更正为“(2014)蛟刑初字第329号”

代理审判员  任星潼

二0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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