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14 09:41

图们铁路运输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图铁刑初字第2号

公诉机关图们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韦某某,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无职业,住吉林省长春市。2014年10月3日因使用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购买半价火车票,被沈阳铁路公安局图们公安处行政拘留5天。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4日被沈阳铁路公安局延边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取保候审。

图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图铁检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2015年10月15日决定中止适用简易程序,按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图们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李昌洙、被告人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图们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韦某某自2012年1月至2014年8月间,使用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购买半价火车票100余次,骗取铁路票款共计7256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全部赃款,并已返还被害单位铁路有关部门。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韦某某使用的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吉林省民政厅《关于长春市朝阳区韦某某残疾军人证核实情况的说明》、沈阳铁路局延吉车务段《证明》和《实名制购票情况统计》等其他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韦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已赔偿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故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韦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提出辩解,并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韦某某为省买火车票票款,在办理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后,自2012年1月至2014年8月间,使用该证购买长春至南京等全国多地的半价火车票100余次,骗取铁路票款共计7256元。2014年10月3日韦某某在延吉火车站售票室使用该证购买延吉至长春的k7368次火车票时,被车站民警当场抓获,并于即日被图们铁路公安处行政拘留5天。同年10月10日公安机关通过铁路实名制信息综合分析系统研判发现 ,被告人韦某某涉嫌诈骗犯罪,遂于同年10月24日将被告人韦某某在其家中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韦某某退赔全部赃款,已由公安机关返还被害单位铁路有关部门。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吉林省民政厅《关于长春市朝阳区韦某某残疾军人证核实情况的说明》,证明被告人韦某某使用的残疾军人证是伪造的假残疾军人证。

2、延吉车务段《实名制购票情况统计》和《证明》,证实被告人韦某某使用伪造的残疾军人证购买半价火车票的次数及票款差价总额。

3、《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说明》,证实被告人韦某某被扣押的物证及种类。

4、沈阳铁路公安局延边公安处《收条》、《发还清单》、《收据》,证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韦某某退赔的全部赃款已返还被害单位。

5、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宽平大路派出所《公民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韦某某实施犯罪行为时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6、铁路公安局公复〔2015〕26号《关于韦某某诈骗案指定管辖的批复》,证明沈阳铁路局延边公安处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7、沈阳铁路公安局图们公安处《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被告人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延吉至长春的k7368次火车票,证实被告人韦某某因使用伪造的残疾军人证购买半价火车票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事实。

8、证人翟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韦某某持伪造的残疾军人证在延吉火车站购买半价火车票的事实经过。

以上证据均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证据的相关内容与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以伪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骗购铁路半价火车票的方法,隐瞒事实真相,骗取成人火车票与半价火车票票款差价,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韦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并已全部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本院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韦某某酌定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判决如下:

被告人韦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全京国

人民陪审员  刘济池

人民陪审员  李玉文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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