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韩某某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案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四刑监字第43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姚某某:
你因指控四平市铁东区婚姻登记处陈某某、韩某某犯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罪一案,对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刑受初字第1号刑事裁定和本院(2015)四立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应撤销两审裁定为由,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你指控四平市铁东区婚姻登记处陈某某、韩某某犯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罪,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一审裁定和二审裁定并无不当。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O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