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抢劫案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通知书
(2015)四刑监字第39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李某某:
你因抢劫一案,对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4)公刑初字第684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4)四刑终字第192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应改判你无罪为由,向本院申诉。
本院经审查,原审判决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