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波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决书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船刑初字第264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春波,男,1965年4月27日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汉族,专科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市船营区德胜路56-2-7号。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娜,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以吉船检公诉刑诉 [2014]第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春波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春波及其辩护人杨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春波于2004年3月至5月间,在吉林市创伤医院(以下简称创伤医院)诊治背部肿痛时,以创伤医院存在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诊治医生涂改病例及存在误诊、误治导致其人身损害,创伤医院存在医疗责任为由,要求创伤医院给予治疗和赔偿,并多次到省、市相关部门及进京上访。2008年8月21日王春波与创伤医院签订《医疗纠纷自行和解协议书》,创伤医院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春波人民币10万元,王春波表示放弃追究创伤医院、卫生行政部门等相关责任,并保证不再上访。协议签订后,王春波以未得到信访救助金5万元等为由,继续多次在全国“两会”、党的十八大会议等重要会议期间进京上访,并因扰乱社会秩序于2009年10月16日被吉林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12月10日至25日期间,王春波在北京中南海附近非访时,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多次训诫。截止案发,王春波以进京上访为由敲诈勒索财物合计人民币4.7万余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当庭提供了被告人王春波供述与辩解、书证抓捕经过、破案经过、劳动教养决定书、地市常住人口查询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训诫书、整付零寄交寄清单、工作所见、承诺书、双方共同承诺书、关于上访人王春波的情况说明、收条、北京市公安局城西分局训诫书、吉林市卫生局关于王春波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医疗纠纷自行和解协议书、借条、吉林市卫生局关于解决王春波信访问题所需资金的申请报告、吉林市卫生局关于王春波信访问题的结案报告、关于王春波进京访情况说明、关于王春波进京非正常上访的处理建议、吉林市卫生局关于不予受理告知书、关于王春波反映吉林市创伤医院住院收费明细问题的答复、关于王春波上访有关情况的说明、关于王春波申请廉住房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证人朱桂君、郎益江、王中骞、李文生、赵安来、于德全、温晶嵩、高金翠证言等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春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相关行政部门以上访手段实施要挟,强行索取财务,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春波当庭辩解认为自己无罪,称自从2004年在创伤医院受到伤害后,始终没有得到过正确治疗和赔偿,由于吉林市创伤医院的魏毛和王中骞故意隐瞒和销毁病历、医药处方,拒绝出具人身伤害的鉴定,所以其一直找卫生局、信访局,解决其人身伤害问题,但长达10年未得到解决。其去找相关部门也只是因医疗上访的问题,与敲诈勒索无关,起诉书指控的敲诈勒索其并不认可,而且在开会期间其都是被软禁的。到2009年其发现救助金的问题后找了纪委,但并没有向卫生局索要钱财,并认为政府部门有栽赃陷害的问题,而且没有解决其医疗纠纷问题。创伤医院应该出具医药处方并公示。其没有以进京上访为由向相关部门要过钱,其本意就是想拿回自己的处方、用药明细和治疗明细,因为这关系到后期治疗。现在卫生局的5万元还处在不确定的状态,没有明确答复,其身体受到伤害,没有得到治疗,要想活命必须去找卫生局,不给解决就要找他们的上级部门。
其辩护人提出:第一、王春波主张自己的权利、解决自己问题的行为是国家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他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他的上访是有原因的,并非无理信访;第二、政府给王春波钱,其中有一部分是正常补偿,在两会期间给钱是为了维稳,不存在敲诈勒索,且政府不可能成为被敲诈的对象;三、被告人王春波虽然得到了钱,但是并没有客观的威胁行为。辩护人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不能定为敲诈勒索罪,希望法院在定罪量刑时能够公平公正地处理王春波的问题。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春波于2004年3月至5月间,在吉林市创伤医院(以下简称创伤医院)诊治背部肿痛时,以创伤医院存在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诊治医生涂改病例及存在误诊、误治导致其人身损害,创伤医院存在医疗责任为由,要求创伤医院给予治疗和赔偿,并多次到省、市相关部门及北京上访。2008年8月21日王春波与创伤医院签订《医疗纠纷自行和解协议书》,创伤医院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王春波人民币10万元,王春波表示放弃追究创伤医院、卫生行政部门等相关责任,并保证不再上访。协议签订后,王春波以未得到信访救助金5万元等为由,继续多次在全国“两会”、党的十八大会议等重要会议期间进京上访,并因扰乱社会秩序于2009年10月16日被吉林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中央“十八大”前夕,王春波以“十八大”期间进京以上访名义滋事为要挟,迫使辖区船营公安分局同意以“救助”方式向其支付人民币2万元,以此获取王春波“十八大期间不上访”的保证。该款未实际支付。2012年10月、11月间,王春波以到首都上访滋事或计划到首都上访滋事为要挟,迫使辖区船营分局北京路派出所及德胜街道办事处共同付其人民币1万元,以此获得王春波“在十八大期间的信访稳定”的保证,2013年12月10日至25日期间,王春波在北京中南海附近非上访地上访时,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多次训诫。2013年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前夕,王春波以会议期间进京以上访名义滋事为要挟,迫使辖区北京路派出所于11月2日、11月13日两次付其人民币5000元(会前3000元,会后2000元)。
上述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破案、抓捕经过证实:2013年12月10日、23日、24日、25日王春波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访,涉嫌寻衅滋事,2014年3月9日下午,王春波在其家中被北京路派出所办案人员传唤到派出所,经过讯问,该人交代了以上访为由进行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 2、吉林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春波曾因扰乱社会秩序被劳动教养一年。
3、证人朱桂君证实:我是吉林市船营区德胜街道书记,王春波是一位上访人员。他今年49岁,因为和创伤医院纠纷上访。2014年的1月份和3月份王春波去过北京,我们街道派人把他从北京接回来的。给过王春波两次钱,一次是1月份给了5000元,第二次是3月份给了8000元。王春波经常在国家两会和敏感点上访。
4、证人郎益江证实:我是吉林市船营区政府应急办公室工作人员。王春波之前经常来区政府上访,他是德胜路街道的上访人员。他之前来过很多次,在走廊内大声喊叫,骂骂咧咧的说什么政府不好,党不好。他提出过要廉租房的事,说自己没房住,问咋办,自己还不拿钱,他来这说街道社区不给办,要找区长,说要房子,问给不给解决。我们没给什么答复。
5、证人王中骞证实:我是吉林市卫生局的工作人员,负责信访工作。我是2008年由于工作调动负责信访工作认识的王春波。王春波和创伤医院有医疗纠纷,但是已经解决了,当时已经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医院已经赔了 10万元,卫生局又给他向省里申请了5万元的救助金。其中10万元给了,剩下的5万他一直没来取。王春波因为这事来过,索要创伤医院病历。王春波上访时没有过激行为,王春波基本上一年来一次。他上访主要是要创伤医院的病历,他总说自己身体不好,我还亲自领他去吉林市创伤医院给他看过病,主任医师说半年就能好。
6、证人李文生(吉林市卫生局工作人员)证实: 2006年我开始接待的王春波,他的诉求是创伤医院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看病医师孔晓龙涂改病历,由于医生的误诊,导致其损伤,要求创伤医院承担责任 ,给予治疗和赔偿。我们当时的回复是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初步判定为2级以下医疗事故,建议其到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自己的诉求。我们的建议和告知书是口头告知。王春波去了昌邑卫生局,昌邑卫生局按照有关规定于2006年12月14日移交吉林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是王春波以创伤医院当时看病的医生孔晓龙非法行医为由,拒绝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之后我们市卫生局多次引导其进行事故技术鉴定,但王春波一直拒绝。当时给王春波看病的医生孔晓龙,看病的时候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职业证书而独立开展治疗活动,违反了相关规定,我们市卫生局监督所依据相关规定,对吉林市创伤医院处以责令其改正和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创伤医院已经解除孔晓龙的聘用合同。只有通过吉林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根据鉴定结果才知道创伤医院是否存在治疗方面的问题,但是王春波拒绝做鉴定,我们也就无法确定创伤医院对王春波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按照正常程序创伤医院不应赔偿,只有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才能进行赔偿。2008年8月21日创伤医院给了王春波10万元钱,当时是为了奥运会维稳,因为他经常到省、北京等相关部门上访,拒绝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也是为了息访,创伤医院才给了他钱。
7、证人赵安来(吉林市船营区德胜街道工作人员)证实:我认识王春波,他是因为和吉林市创伤医院2004年医疗纠纷的事情上访的。这个事情已经解决了,2008年他们之间签订了和解协议 ,当时我和船营区信访局原局长张瑞丽、市卫生局医政处李文生和创伤医院的一个副院长在场,还有王春波本人。我们是在吉林市船营区政府前面的吉林银行签订的协议,赔偿他10万元。当时是德胜街道主张王春波与创伤医院和解的,2008年北京奥运会快开始了,压力很大,要求不要出现进京上访人员。当时王春波进京上访被接回来之后就不见了,我们街道的工作人员找到他的哥哥,他哥哥提出来说要10万元,应该是他俩研究好的,第二天王春波出现了。协议签订后,他又在北京上访过,因为生活困难的事情找过街道,协议签订之前王春波去过省厅和北京很多次,街道在他生活方面给予了一些资助。
8、证人于德全(吉林市船营区信访局工作人员)证实:我认识王春波,他是因为和原吉林市创伤医院医患纠纷的事情上访的。2014年中央两会期间我见过他,当时我和船营区信访局王志原去北京维稳,王春波当时已经在北京了,王志原联系王春波,但他没有露面。3月3日,我和王志原还有船营分局的二位民警,得知王春波在北京南站附近,当时昌邑分局的民警抓捕高金翠的时候,王春波煽动周边的人上来阻止,他扛着一个上访人员的拐杖来回走,耀武扬威的,后来高金翠被抓走了,王春波和德胜街道朱书记联系才出现的。当时高金翠被捕,延安街道的人在场,高金翠不配合,还和王春波说不能让他们把她带走,王春波和昌邑分局的公安人员还有延安街道的人撕扯了。
9、证人文晶嵩(吉林市昌邑区延安街道工作人员)证实:我在吉林市昌邑区延安街道工作,认识王春波,他是一位船营区上访人员。我们当时和街道的袁书记在北京南站找上访人高金翠,昌邑分局的民警准备抓捕高金翠,王春波煽动其他地方的上访人员,不让抓高金翠,对昌邑分局的民警进行阻拦,我还和王春波说话了的。后来高金翠报警了,南站派出所的民警把高金翠带走了,把我们街道的袁书记和昌邑分局的民警也带走了,王春波打电话叫来不少上访人员,造声势,意思是等高金翠出来时候把高金翠弄走,等高金翠出来后,我不在现场,其他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10、证人高金翠证实: 2014年3月3、4日左右,我在北京,延安街的同志和吉林市昌邑公安分局的同志在北京找到我,当时我在北京准备上访,看吉林市卫生局对我的事的处理态度,后来他们在北京南站看到我就让我回吉林,我当时不同意,不想回来。因为他们要强硬的让我回吉林,我就报警了。北京警方来了以后,对这件事进行了劝说,当时就让我走了。第二天,这些人又找到我将我带回吉林市。王春波我认识,不是很熟。当时王春波和其他民警都在场,我不想和王春波分开,就拽着他不想走。我没看见有人拿棍子,这次北京之行我和王春波一起去的。当时现场没有互相厮打的情节,就是互相拽。
11、整付零寄交寄清单证实,被告人于2014年2月15日向北京市寄信。
12、原北京路派出所所长麻绍辉出具的材料证实,2010年9月份,北京路派出所给王春波2000元;2011年7月,给王春波4000元;2012年十八大给王春波10000元;2013年两会期间给其5000元;2013年两会给其5000元。
13、双方共同承诺书证实,2012年10月28日,为了保证上访人员王春波在“十八大”期间的稳定,经德胜街道和船营分局公安分局北京路派出所与其商谈,由德胜街道和北京路派出所共同出资一万元,一万元分两次支付,11月1日前支付5000元,“十八大”闭幕当天再支付其余5000元,如果王春波违约,将自愿返还街道和派出所支付的5000元。
14、胡爱军出具工作所见证实,2013年11月1日,按照分局维稳工作要求,北京路派出所负责人对信访人王春波进行稳控,所长胡爱军在所内接待了王春波,了解了王春波的一些近况并做了一些思想工作,王春波表示此次会议他必须要到北京信访部门和公安部进行登记,如果不去北京,所里必须得对其进行救助,因为北京路派出所前任所长麻绍辉同志在每次敏感节点都对其进行了救助,数额不等,如果这次会议要求其在吉,那也按照以前的要求办,关于救助具体数额,王春波表示这由所里定,胡爱军最后提出5000元的标准,王春波同意,并写了承诺书和5000元的收条。而后又单独给了王春波2000元现金,作为会议期间日常花销。
15、胡爱军出具的说明证实,2013年11月9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北京路派出所负责对信访人王春波进行稳控,所长胡爱军在所内接待了王春波,了解了王春波的一些近况并做了一些思想工作,王春波表示此次会议他必须要到北京信访部门和公安部进行登记,如果不去北京,所里必须得对其进行救助,因为北京路派出所前任所长麻绍辉同志在每次敏感节点都对其进行了救助,数额不等,如果这次会议要求其在吉,那也按照以前的要求办,关于救助具体数额,王春波表示这由所里定,胡爱军最后提出5000元的标准,王春波同意,并出具了承诺书和收条。王春波每次到敏感节点就对稳控单位进行威胁,不以解决问题为目,以上访为名进行敛财。
16、胡爱军出具的工作所见证实, 2014年1月19日晚,正值全省两会在长春召开,对信访人进行稳控,德胜街道书记朱贵君和其在德胜街道约谈了王春波,朱贵君提出如果王春波不去长春,可以给1000元救助,王春波表示1000元太少,为了稳住王春波,给了他3000元,王春波拿钱离开,拒绝写收条和承诺书,两会期间没有上访。
17、2012年8月22日,王春波出具的承诺书证实,经与船营区公安分局协商,由分局帮助解决生活困难,给予其救助现金人民币2万元,就此致保证十八大期间不再上访,不上告公安机关。
18、双方共同承诺书证实,2012年10月28日被告人王春波收到德胜街道和北京路派出所共同出资给付其的1万元钱,其保证十八大期间不上访。
19、2013年11月2日,王春波签字的承诺书证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即将在北京召开,为了保障上访人王春波在会议期间的稳定,同时也为了解决王春波的生活困难,北京路派出所出资5000元对其进行救助。王春波保证此会议期间不去上访,如有违约将自动退还救助金。此次救助金分两次给付,2013年11月2日给付3000元,2013年11月13日会议结束后给付2000元。本承诺书下方王春波签字确认分别于2013年11月2日和2013年11月13日收到北京路派出所救助金3000元和2000元。
20、收条证实,2014年1月30日被告人王春波收到慰问金5000元。
21、收条证实,2014年3月16王春波收到德胜街道给的特困生活救助款8000元。
22、工作所见证实,2014年2月期间民警邹建华在北京南站看见王春波手里拿着一根拐,扬言到国家卫生部上访人员的事情他都要参与,信访领导要求他和我们回去,他拒绝。
23、延安街派出所民警吴振伟、李守平出具的工作所见证实,2014年3月3日抓捕高金翠的时候,王春波拿拐杖阻拦其执行公务,现场煽动其他围观人员,致使抓捕没有顺利进行。
24、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书四张证实,被告人王春波分别于2013年12月25日、2013年12月10日、2013年12月24日、2013年12月23日因在中南海周边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四次。
25、医疗纠纷自行和解协议书证实,王春波于2008年8月12日与吉林市创伤医院达成和解协议,吉林市创伤医院赔偿被告人王春波人民币10万元,王春波不再因本次纠纷上访,吉林市创伤医院不再承担一切责任。
26、收条证实,被告人王春波收到吉林市创伤医院补偿金10万元。
27、吉林市船营区信访局出具的关于王春波进京访情况说明证实2008年以来被告人王春波进京访的情况。
28、吉林市卫生局关于不予受理王春波医疗纠纷争议的通知、吉林市卫生局信访不予受理告知书、关于王春波反映吉林市创伤医院住院收费明细问题的答复,证实该局已书面告知王春波,他与吉林市创伤医院的纠纷吉林市卫生局不再受理。
29、吉林市卫生局医政处关于王春波上访有关情况的说明证实,王春波在该局正式告知其与吉林市创伤医院的纠纷该局不予受理之后仍多次到市卫生局上访,在走廊辱骂工作人员,打砸办公室,并要求卫生局重新调查。
30、关于王春波申请廉租房的情况说明证实王春波不符合申请廉租房的条件。
31、德胜街道民政科情况说明证实王春波2011年4月其每月享受低保400元,现涨到540元。
32、地市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王春波的基本情况。
33、被告人王春波供述:我因为吉林市卫生局魏毛处长不说人话才上访。1、我8000元医药费,他掩盖事实,说是5000元,魏毛违反医疗条例第49条规定,编造假的和解协议。利用公权对我进行打压,硬是把我关在晓光敬老院,逼我签字和解,掩盖创伤医院和卫生局行政违法行为。2、公开撕毁司法文书,编造假的文件,包庇非法行医的孔晓龙。3、卫生局对我两本病例不认证,8年不作出结论。4、我的医院处方、用药明细不给我提供。我8000元的医药费卫生局认定的是5000元,包庇了3000多元的医药费,主要是魏毛包庇的,不调查。5、卫生局出假证据,硬说孔晓龙注册了,还拿不出资料。6、我多件信访转办信不给我回复。7、卫生局多次编造吉林市文件,让公安局对我进行打压。一次关在晓光敬老院,一次拘留,一次教养。卫生局用我的个人信息 申报国家救助金给创伤医院。我说的这几点我本人都有证据。我的上访诉求是:1、我颈椎4、5、6节都有毛病,要求卫生局给我看病。2、卫生局对我进行赔偿,解决我没有收入来源无法生活的问题。3、追究魏毛的法律责任。我从2005年开始上访到现在。到过吉林市卫生局、昌邑卫生局、卫生局执法监督所、吉林市信访局、吉林市纪委、中纪委、中南海等。2008年卫生局和公安部门把我关到晓光敬老院,强迫我签订协议,我要不答应就永远关在那。我就签了,签完协议卫生局给我10万元钱。然后卫生局用我名义申请救助金5万元,给了创伤医院。他们口头上答应给我看病,但就给我10万元,没给我看病,就是我把钱都搭进去也不够看病,所以我还上访。街道给过我钱,是特困补助,但是多少,什么时间我忘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春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几次欲以上访名义在全国重要会议期间到首都滋事,迫使相关部门以救助金、慰问金等名义付其钱款(1.5万元)或承诺付其钱款(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敲诈勒索钱款中,受害人部分钱款未支付,属未遂,综合全案情况,对其应依部分既遂酌情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政府机构不应成为被敲诈主体问题,本院认为,政府机构本身确不致因受要挟而陷入恐惧,但作为负有维护社会稳定之责的政府机构工作人员,却可能因威胁而被精神强制,本案中被告人王春波多次到首都非上访地滋事,足以对负有维稳之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心理压力,故该些工作人员决定由所在机构对被告人王春波支付钱款,以换取其在敏感节点放弃以上访名义进京滋事的打算、或从处于敏感节点的首都返回居住地,符合被迫交付钱款的敲诈勒索构成。辩护人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视本案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春波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9日起至2016年9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王春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孙秀茹
代理审判员 许婷婷
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维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