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滥用职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15 02:48

吉 林 省 敦 化 市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敦刑初字第32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3月14日被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检察院以敦检刑诉(2013)140号起诉书、敦检刑变诉(2013)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3年8月30日、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敦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严志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8月初,敦化市人民政府决定紧急预征敦化市江南镇腰苇子沟村集体土地172 981平方米(后经敦化市华竣国土资源规划勘测有限公司勘测认定,被征收土地总面积为162 554平方米),建设“停车场、物流中心二手车交易市场”项目。敦化市房屋征收和土地收储中心委托时任敦化市江南镇腰苇子沟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李某某协助政府开展征收工作。经江南镇腰苇子沟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协议,集体土地安置补助费为64元/平方米,村委会另行补贴71元/平方米,实际补偿135元/平方米。

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被征收的集体土地面积内承包耕地为40 845.72平方米,其他耕地面积为24 500平方米,合计65 345.72平方米,为使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擅自决定在总面积范围内将村民承包耕地面积虚报为107 652平方米,共计虚报42 306.28平方米,套取安置补助费3 003 745.88元(42 306.28平方米×71元/平方米),用以超额补偿被征用承包耕地的农民。有关部门于2011年8月18日、11月23日按照李某某虚报的承包耕地面积数据,分两次将征地全部款项23 138 051元汇入敦化市江南镇经营管理站腰苇子沟村帐户。后经敦化市房屋征收和土地收储中心市政府同意,李某某共计超额补偿给农民2 161 312元。承包耕地农民的土地补偿款已按虚报面积全部下发完毕,余款842433.88元存入敦化市江南镇经营管理站腰苇子沟村的帐户。

2011年11月13日,敦化市华竣国土资源规划勘测有限责任公司受吉林省国土资源勘测规划研究员委托,对被征用土地进行了实地勘测,被征用集体土地总面积为162 554平方米,其中耕地面积为82 763平方米,其他土地面积为79 791平方米。

综上,李某某虚报农民承包耕地面积套取安置补助费合计为842433.88元。案发后,敦化市人民检察院追缴部分涉案款80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管理等相关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无视国法,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初,敦化市人民政府决定紧急预征敦化市江南镇腰苇子沟村集体土地172 981平方米(后经敦化市华竣国土资源规划勘测有限责任公司勘测认定,被征收土地总面积为162 554平方米,其中耕地面积为82 763平方米,其他土地面积为79 791平方米),建设“停车场、物流中心和二手车交易市场”项目。敦化市房屋征收与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委托时任敦化市江南镇腰苇子沟村书记的被告人李某某协助政府开展腰苇子沟村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经江南镇腰苇子沟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协议,集体土地安置补助费为64元/平方米,村委会另行补贴71元/平方米,实际补偿标准为135元/平方米。

为使征地工作顺利进行,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被征收的集体土地内承包耕地面积为40 845.72平方米,其他耕地面积为24 500平方米,合计65 345.72平方米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在总面积范围内将村民承包耕地面积虚报为107 652平方米,共计虚报42 306.28平方米(107 652平方米-65345.72平方米),套取安置补助费3 003 745.88元(42306.28平方米×71元/平方米),用以超额补偿被征收承包耕地的农民。有关部门于2011年8月18日、2011年11月23日按照李某某虚报的承包耕地面积数据分两次将征地总费用人民币23 138 051元汇入敦化市江南镇农村经济管理站腰苇子沟村帐户。后经敦化市房屋征收与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市政府同意,李某某共计超额补偿给被征收土地农民安置补助费人民币2 161 312元,此款已全部下发完毕,余款人民币842 433.88元存入敦化市江南镇农村经济管理站腰苇子沟村的帐户。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滥用职权,虚报耕地面积套取安置补助费共计人民币842 433.88元(3 003 745.88元-2 161 312元)。案发后,敦化市人民检察院追缴部分涉案款人民币80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敦化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扣押财务清单,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被征地村民承包耕地原始面积表,征地安置补偿明细表,记账凭证,吉林省农村信用社支付结算专用凭证,江南镇腰苇子沟村征收34户村民承包耕地明细情况说明,征地补偿协议,现场踏查情况纪实,敦化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审查意见,敦政函(2011)216号文件,延边州国土局延州国土资报(2012)252号文件,吉国土资耕函(2012)788号文件,建设拟征用土地权属情况审核汇总表,建设项目用地土地权属证明,土地补偿及安置意见,被征地农户签字表,补充耕地协议,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认单,听证告知书,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分类面积统计表,用地范围略图,敦化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图,敦化市华竣国土资源规划勘测有限责任公司证实材料,证明材料,职务证明,证人郝某某、金某某证言,敦化市征收局说明,腰苇子沟村村民代表大会记录,腰苇子沟村证明材料,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作为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等相关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李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其套取安置补助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征收工作顺利进行,被认定为赃款的钱款绝大部分已被追缴,其本人并未从中谋取个人私利,李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敦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追缴的赃款人民币8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 丽

人民陪审员  武景堂

代理审判员  王翠玲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春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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